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
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第八条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交通、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划定实行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第十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共享,并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管理,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 推进殡葬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十四条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
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本行政区域新建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地方相关规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合理设置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配备遗体接运车,保障遗体接运需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殡葬设施所需的遗体接运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第三章 殡仪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方便丧属联系。
涉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逝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的衔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五条 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接运遗体时,发现遗体状况与死亡证明所载死因明显不符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存放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期存放的,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应当在殡仪馆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延期存放费用。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并出具火化证明。
殡仪馆应当在遗体存放、火化等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将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90日备查。
第二十九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跨区域运输遗体的,丧属应当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身份不明、无人认领、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死亡等特殊情形的死亡证明出具、遗体处置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制定。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
对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第三十四条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第三十五条 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 丧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引导移风易俗。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告别等丧事活动。
第四十一条 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并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三)采取捆绑、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丧属接受第三方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相关服务网点重复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单位、组织,不得达成或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逝者信息保护,不得诱导消费,不得违法违规处理逝者信息或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适宜的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定期督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文物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殡葬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监督机制,对丧属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丧属。
第五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方式,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殡葬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将太平间外包或者在太平间开展殡仪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存在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予以关闭。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殡葬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殡葬设施建设、殡葬设备采购、丧葬用品采购以及销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三)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殡葬设施予以批准、建设;
(四)对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生态破坏、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一条 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中,发现有倒卖遗体、人体组织和器官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司法部、民政部负责人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民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在加强殡葬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殡葬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和规范殡葬收费、综合监管等服务管理。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并保障公益属性落实落地。二是从“逝、殡、葬、祭”殡葬全链条各环节,加强和规范服务管理。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问:《条例》在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积极回应社会高度关切,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一是突出公益惠民。在总则中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完善殡葬服务。二是明确投入机制。加强政府投入,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三是加强设施供给。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3类,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殡葬设施服务管理,规定新设殡葬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加强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供给。四是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严格管理收费,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同时,对骨灰格位安葬,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五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殡仪馆合理设置服务网点;结合实际配备遗体接运车,保障遗体接运需求;利用适宜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加强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便民殡葬服务;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联系方式,方便丧属联系。
问:《条例》在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条例》规定:一是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二是国家制定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三是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保障全体公民能够公平可及地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并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问:《条例》在加强和规范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和规范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一是纳入相关规划。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二是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并结合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建设骨灰堂、公墓。三是加强运营管理。明确规定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坚持存量增量并重,明确将各类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机构运营行为,统一纳入监管事项清单,加强综合监管,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条例》在加强和规范殡仪、安葬服务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和规范殡仪、安葬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和规范殡仪服务。明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环节的规范性要求。二是加强和规范安葬服务。明确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三是加强和规范信息化服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管理,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问:《条例》在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一是对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并依法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三是细化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依法查处提供依据。
问:《条例》在殡葬移风易俗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导向并将其贯穿殡葬活动全过程,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引导移风易俗。
问:《条例》在加强综合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明确监管责任,增强监管合力,《条例》规定: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覆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定期督导,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完善抽查检查、价格监测、信息共享、年度报告、信用惩戒等措施,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结合实际增加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确定罚款标准,完善对殡葬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好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学习培训工作,准确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提高贯彻执行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及时细化明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相关配套规定,确保《条例》各项制度落地见效。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如何实现收费更透明、监管更到位、安葬更生态?——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看点解析
1月7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这是原条例自1997年7月21日施行以来的全面修订,将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殡葬活动、推动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修订后的条例有何重要变化?回应了哪些民生关切?将如何更好实现“逝有所安”?“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看点一: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
新修订的条例最核心的原则要求,是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并通过多项制度设计保障公益属性落地。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城镇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6000余个,覆盖80%以上区县的省份达29个;取消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费项目2.32万项……近年来,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系统部署、精准落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满意度。但同时,个别地方还存在相关政策公益导向不足、行业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原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没有明确殡葬事业的公益属性,使得其在法律根源上未得到充分强化和刚性约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说。
为此,条例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置于立法目的之首,成为统领后续所有管理的总纲。为落实公益属性,条例在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严格殡葬服务收费、强化殡葬设施管理等方面作出制度性设计。
首先,强化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通过国家清单形式明确了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基础项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地区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给予地方必要的实施弹性。同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
多位专家表示,这既推动基础服务从殡仪向安葬环节延伸,体现出国家对殡葬活动全链条的基础保障,还为满足群众多元殡葬服务需求保留空间。
其次,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条例要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非基础项目的收费价格同样依法实行严格管理。另外明确,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上海殡葬文化研究所编辑部主任邓志华认为,这将推动殡葬服务项目收费透明化,有利于优化殡葬服务供给,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
在强化殡葬设施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同时,条例在殡葬设施的用地、建设、投入等方面,强化要素保障。“这意味着,未来增量的殡葬服务机构,将全部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不走将殡葬服务简单推向市场的路子。”邓志华说。
看点二:建立殡葬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殡葬活动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加强多部门综合监管,是解决职责交叉与监管真空、促进殡葬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谁来监管”的问题上,条例总则中明确了殡葬管理涉及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不仅确立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责,更首次列举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或协同义务,推动建立覆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强化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叠”。
围绕“怎么监管”,条例增加“监督管理”专章。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同时,还引入了信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现代治理手段。
比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等。
“这不仅丰富了监管工具,还构建了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的机制。”解志勇认为,系列举措把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了立体化、常态化监管网络,将确保公益属性在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强化法律责任,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殡葬管理服务秩序。条例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相比于原条例,进一步完善细化了行政处罚措施,加强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多种手段运用,将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信息共享与职责互补,有助于形成殡葬领域监管合力,将有效破解殡葬管理中的执法难题。”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授谭泽晶说,这将进一步规范殡葬活动和服务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看点三:培育文明现代殡葬新风尚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文明祭祀,既顺应环保趋势,也符合“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的美德。
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节地生态安葬,制定推进骨灰海葬、生态安葬等相关政策标准,整治硬化大墓、豪华墓,取得阶段性成效。条例的此次修订,不仅将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纳入基础项目清单,还在管理方针中明确坚持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导向,将其贯穿殡葬活动全过程。
比如,条例明确,“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等,并进一步提出“对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其次,条例还明确,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
“这将从制度层面保障并强化生态安葬的公益惠民属性,切实增强群众对生态安葬的认同感、接受度。”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郭林表示,这有利于减少土地硬化,降低安葬对环境的影响,让生命以更加生态的方式回归自然。
据民政部统计,2025年清明节假期全国累计接待现场祭扫群众超5433万人次,选择绿色低碳祭扫方式的群众占比约66%;全国1500余个网络祭扫平台服务群众92.75万人次。
然而,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云上缅怀”时,网络祭祀商业化、低俗化现象时有发生,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攀比等陋习也仍然存在。
为此,在基层治理上,条例重视发挥村(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并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在服务引导上,对诱导大操大办等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和限制,并要求网络祭扫服务平台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逝者信息保护,杜绝诱导消费等,确保丧葬服务符合文明节俭导向。
多位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将推动殡葬服务惠民便民、墓地建设集约环保、移风易俗深入人心,对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强化公益属性 减轻群众负担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新”在哪?
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今天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开始实施。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开始施行,201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是第二次修订。针对近年来殡葬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顶层设计。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新”在哪?有哪些亮点?特别是,公众普遍关心的殡葬服务收费如何更清晰明确?
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
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是此次修订《条例》最核心的原则性要求。围绕这一要求,新修订的《条例》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作为基本定位,明确将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依法制定收费标准。
《条例》明确,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河北衡水,当地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土地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每个公益性公墓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民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姚高峰:咱们这一块儿建好之后,就能覆盖全县每一个村。既节省了土地,也为老百姓节约了钱财。
《条例》明确,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体现公益性质。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仪学院院长 谭泽晶: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是我国殡葬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特别是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墓地的规划与投入,从源头上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对殡葬项目进行清单化管理
明确收费标准
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通过建立殡葬事业投入机制等措施,保障殡葬事业公益属性的要求。另外,《条例》还明确对殡葬收费实行清单化管理,这样哪些费用该收,哪些费用不该收,收多少,老百姓一看就明明白白。
《条例》明确,将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并实行清单化管理。国家层面制定基础项目清单,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基础项目,并合理确定非基础项目清单,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民政职业大学生命文化学院副院长 徐晓玲:由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共七项。
同时各省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制定本省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非基础项目清单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差异化的治丧需求。无论是基础项目还是非基础项目,都需要确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依法严格管理,清单以外不能收费。
有关部门要对殡葬服务清单内项目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据了解,目前所有省份都已经建立了“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和“非基础项目清单”。在武汉市武昌殡仪馆,殡葬服务流程图、基础项目清单和非基础项目清单以及收费标准都张榜公布,一目了然。殡葬服务服务项目总数为15项,其中基础项目清单项目共6项,对基础项目清单中的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费用予以减免,并提供一款免费的骨灰盒。
武昌殡仪馆副馆长 陈骏驹:我们清理了一批群众选择率低的服务项目,服务项目总数已经降至15项。严格执行武汉市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制政策,主要是四免一送,主动下调了骨灰盒、寿衣等丧葬用品的定价。
扩大生态葬服务供给
满足群众需求
近年来,骨灰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方式越来越为更多的群众所接受。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通过扩大生态葬服务供给、鼓励地方对实施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等措施,满足群众对生态葬的需求。
《条例》明确,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实施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
各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康乡安兴村,有一个被村民称作“口袋公园”的生态墓地,这里看不见一块墓碑和坟头,每一棵树下面安葬着一名逝者。
湖南常德安乡县安康乡安兴村村民 陈爱国:这里以前杂草丛生,有些用大理石建的墓碑,白天看见都有点怕。通过政府大力支持,把这里打造成花园式的公墓区。
湖南省常德市民政局副局长 侯宏栋:我们因地制宜创新三种标准化安葬模式,在山区丘陵地区推行“林、墓复合利用”模式,在平原湖区推行“墓、地生态融合”模式,在城乡接合部推行“去墓地化骨灰安放”模式,引导集约、生态安葬。
从过去的分散安葬,到如今的公园式墓地,不仅仅是安葬方式的改变,也减轻了村民的丧葬负担。近年来,全市通过推进殡葬改革,累计节约耕地近2000亩。
在福建省漳州市,当地利用荒山瘠地、低产低效山林地建设“生命公园”。“生命公园”远远看去看不到一个墓碑,走近了可以发现地上一块块“生命里程碑”斜卧在一棵树或者一株花的下面。为确保“生命公园”的公益属性,漳州市通过政府奖补、村级筹集、群众捐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并让群众全程参与设计、建设和定价,扩大了公益性殡葬设施供给。
漳州市长泰区湖珠村村书记 洪鸿伟:我们湖珠村的生命公园占地面积3.8亩,我们的花葬区种植了三角梅跟杜鹃花,群众可以选择将先人的骨灰安葬在花丛中;树葬园区保留了6到7棵原始龙眼树,也可以让群众选择安葬在树下面。
漳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金生:设计上,先公园后安葬;面积上,重生态要节地;在布局上多种树,少砍树,树下空间来布局;生命里程碑只能卧不能竖,形状自然像雕塑,公益属性是核心。
构建殡葬行业全链条监管机制
这次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殡葬行业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和殡葬管理服务秩序。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了殡葬管理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民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文物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殡葬违法行为。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条例》明确,通过抽查检查、价格监测、信息共享、年度报告等监管措施,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对殡葬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告知处理结果。
另外,《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措施,要求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布
有何亮点?
整体来看,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新”在哪?有哪些亮点?来听民政职业大学生命文化学院副院长徐晓玲的解读。
民政职业大学生命文化学院副院长 徐晓玲:整体来看,我认为突出的亮点有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殡葬管理要求,体现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基本原则。强调完善殡葬服务,强化殡葬移风易俗,稳妥推进殡葬改革。
二是明确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建立殡葬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列举了比如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等基础项目,规定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对逝、殡、葬、祭各个环节的殡葬服务加强规范,增强监管合力。
四是加强收费管理,禁止在清单以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细化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是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鼓励生态安葬,推行节地安葬。以文明节俭为核心,重塑理性丧葬观念,以制度倡导殡葬方式的变革。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