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各尽其责养老格局。各级政府要履行好规划引导、行业监督、环境营造及提供“兜底线、保基本”养老服务等职责;要发挥好市场(社会)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和中高端养老等非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是养老的第一责任主体,鼓励提前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财产储备等方式为老年生活提供支撑;要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形成人人参与、各尽其职的养老服务格局。
二、优化城市养老服务布局。各地要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鼓励设立家庭养老服务床位。2022年底前,在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以上集康复治疗、医疗护理、养老服务为一体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在每个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90%以上的社区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及以内社区养老服务圈。
三、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布局。各地要在每个县选择2—4个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交通便利的乡镇,建设具备医疗护理、养老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在村居按照“政府扶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依托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兼具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四、打造多元化养老产业布局。各地要加快养老产业与医疗、保险、旅游等产业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康养小镇、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打造有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力、规模基础的养老企业和组织,形成龙头品牌,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五、实施社区养老设施配建工程。各地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职责。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项目验收环节,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提出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六、推进闲置资源提升转化工程。各地要加大闲置资源利用改造提升力度,全面清理城镇废弃厂房、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同时,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民办养老服务组织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