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及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3-10-26 10:01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字体:  ]

一、居民自建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学校和医院周边、旅游景区三层及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

2. 农村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有垮塌风险。

3. 房屋位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地段;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已出现裂缝或变形的斜坡附近;遭受尾矿坝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和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4. 砌体结构房屋高宽比大于5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高宽比大于8的经营性自建房;砌体结构层数超过7层或高度超过21m的经营性自建房;空斗墙承重层数超过3层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的经营性自建房;底框结构的总层数超过7层或高度超过22m的经营性自建房。

5. 擅自加层(作为防水隔热的轻型屋面除外)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结构和功能布局(含因装饰装修而变动、损坏或拆除承重结构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楼屋面增加荷载等);擅自改变消防防火功能系统等。

6. 基础距离边坡或坑道过近,基底局部被掏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整体倾斜或歪扭现象。

7. 当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严重开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砌体承重墙单条裂缝宽度大于10mm;单片砌体承重墙体产生多条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

8. 采用泥浆、草泥砌筑或采用干码方式砌筑或砂浆强度极低,未进行粉刷,荷载作用下有倒塌风险的承重墙;承重墙或砖柱严重碱蚀剥落,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承重墙墙体多处出现宽度超过2mm或缝长超过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墙体出现宽度超过5mm的斜向裂缝,或墙体交接处断裂成通缝。

9. 支承大梁的墙体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单条裂缝超过2mm;混凝土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10. 楼(屋)面承重梁、屋架、楼板在墙体等承重构件下的支承长度不够导致局部受压面积严重偏小,或支座处存在滑动、侧翻、失稳、开裂、局部受压承载力不足等安全隐患。

11. 混凝土梁跨中有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混凝土梁出现宽度超过1.0mm的斜裂缝或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超过2mm的裂缝。

12. 预制混凝土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阳台板和雨棚等混凝土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

13. 钢构件锈蚀严重,截面损失大于10%;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明显变形、裂缝;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14. 木结构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木构件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缺陷;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15. 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二、建筑施工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执行(含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项目)具体如下:

(一)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三)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六)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八)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城镇燃气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当燃气厂站设有生产区和生活区时,生产区和生活区未分区布置。

2.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

3.燃气厂站内储罐、建构筑物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4.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瓶装燃气配送网点超量存储(I级站储存气瓶总容积不大于20m3,相当于15kg钢瓶560个;II级站储存气瓶总容积不大于6m3,相当于15kg钢瓶170个;III级站储存气瓶总容积不大于1m3,相当于15kg钢瓶28个)。

6.供应站设置在居民楼1楼或下店上宅

7.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

8.燃气管道、法兰、调压设施、阀门等附属设施日常维护检修不到位,存在老化锈蚀、泄漏、窜压等风险。

9.违规在公共用餐区域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10.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50公斤或715公斤气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密闭空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1.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或强排式热水器未安装直通室外的烟道。

1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环保油(煤)等在同一房间混合使用。

四、市政设施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发生塌陷,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出现结构性损坏,严重危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行安全。

3.城市隧道机电、消防等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城市隧道正常运行。

4.焚烧厂焚烧炉、风道、反应塔、垃圾坑、渗滤液沟道间、调节池、厌氧罐,餐厨垃圾处理厂废水处理调节池、厌氧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不规范。

5.焚烧厂锅炉房、燃油罐区、乙炔站,餐厨厂厌氧沼气区域,填埋场填埋库区、渗滤液调节池等重要防火区域未按规范要求管理。

五、城市既有房屋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或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

10.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11.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规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12.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对经鉴定为CD级的房屋按照鉴定报告的建议及有关规定进行排危整治。

六、村镇建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新建农村住房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承揽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

2.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住建领域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3.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4.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2.未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登高作业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

3.高压作业时相关作业人员未配备专业绝缘工具,且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或多人监护的;

4.污水管道下井作业前未履行各项手续的,或未提前打开检查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测量井内毒气、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以及检查井盖开启后,未设置护拦和明显标志的;

5.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或无防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收集池或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的,下井人员未穿戴正压式呼吸机、可吊装保险护具,携带毒气检测仪的;

6.将压缩气体钢瓶、压缩液体钢瓶、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等混入垃圾中进行压缩处理中。

七、铁路沿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城市规划区铁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影响运行安全的彩钢瓦房、塑料大棚等违法构筑物;

2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由住建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施工;

3.非法下穿铁路燃气管道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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