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案释法(疫情防空期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8-19 16:44     来源: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人防稽查科) 作者:     [字体:  ]

                                 常州首例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被处罚

2020年 2月2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薛埠镇某公司违规复工。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华某(男,42岁,无锡市人)明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仍通知外地员工于2月1日返回金坛复工。常州金坛警方对华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的视同提前复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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