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4月7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在赫山区某镇某村村民徐某家中非法储存YSP35.5型液化气钢瓶实瓶18个、空瓶10个,共计28个气瓶。经查,徐某系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气工,其储存气瓶的场所未配备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地面面层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查处经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市城管执法局。经调查认定,徐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违法责任应由其所属的燃气公司承担。2026年5月29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该规定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暴露出个别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送气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培训流于形式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送气工的职务违法行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储存场所必须合规:严禁在居民住宅、车库、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燃气;
安全设施必须到位:储存场所应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灭火器、通风设施等安全设备;
依法经营必须牢记: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
广大市民发现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