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讨论稿)》的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反馈
发布时间: 2020-09-04 09:07     来源:住房保障科 作者:     [字体:  ]

一、刘毅(设计师,市建筑设计院主任):无修改意见。建议政府对既有住宅作一个评估报告,报告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吴扩军(设计师,市建筑设计院主任):鉴于设计单位有资质,原房屋基础资料不全,地勘成本大,建议对图审不做强制要求。已采纳。

三、刘树昌(宏瑞电梯):1、“增设电梯”改为“加装电梯”。未采纳。因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已有明确表述。2、将小产权房纳入适用范围。未采纳。因无政策依据。3、取消图审,已采纳。4、电梯设计方案具体化为“总平面规划图、电梯平面及立面示意图、增设电梯效果图”。未采纳。因无政策依据。5、公示内容具体化为“工程概述、业主意见统计表、申请书、总平面规划图、电梯平面和立面图、增设电梯效果图”,并制定模板。未采纳。因无政策依据。6、申报资料只要复印件即可。已采纳。7、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包括钢结构电梯井道施工?一般没有该项资质。未采纳。因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已有明文规定。8、建设费用及合同不公开。未采纳。因为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已有明文规定。9、同一小区相同结构使用一套图纸。已采纳。10、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办理手续但未竣工的,按原程序执行。未采纳。《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11、调查“共享电梯”模式。未采纳。与本《细则》出台内容无关,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四、罗广(律师):1、行文表述更精准。已采纳。2、安全方面考虑有关安全保险的问题。未采纳。属于特种行业管理范畴。3、同一小区在安装过程有街道或社区行使管理主体权,达到统一的目的。未采纳。因管理主体责任属于行业管理主管部门。

五、钟天枢(业主代表):1、简化手续。已采纳。2、政府补贴。未采纳。因财政差异,无法统一。

六、李强(茶亭街社区):考虑基础工作难度和权责利的对等,适度奖贴。未采纳。不符合财政相关规定。

七、兰国安(业主代表):考虑电梯维护费用来源,建议政府安排专业维护。未采纳。电梯维护属于业主自身义务。

八、余志高(桃花仑街道):1、出台增设电梯筹资分配指导性意见。未采纳。应属于业主协商决定事务。2、出台增设电梯安装费用指导性价格,加大价格透明度。已采纳。

九、戴慈利(业主代表):1、简化手续,最好在政务大厅办理2、政府成立专职增设电梯申请、审批、验收、日常营运维修、检验检测部门。已采纳。

十、樊俊良(三圣殿社区):增梯是否对原有构造、下水道有影响?后期维护、安全是否有相关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未采纳。因属于行业管理问题,不属于此次讨论范畴,且行业主管部门已在会上作出解答。

十一、陈益州(汽车路办事处):1、明确加装电梯相关费用减免明细。已采纳。2、电梯后期维护需监管到位。未采纳。属于行业管理问题。3、建议电梯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评级,让业主能更好选择。未采纳。作为行业管理问题,现场已回复。

十二、徐健(政协委员,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1、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和保障。未采纳。属于行业管理问题。2、适当补贴。未采纳。因财政差异,无法统一。3、可在政务中心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已采纳。

十三、曹石多(政协委员):1、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已采纳。2、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审批。已采纳。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如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并出台细则。未采纳。属于行业管理问题。

十四、张纪勇(人大代表,市开协会长):1、删除可以提取物业维修资金的部分。已采纳。2、删除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部分。未采纳。因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已有明确表述。3、增加城管部门作为发文单位,方便群众开工建设。已采纳。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电梯销售安装企业的白名单和黑名单,方便群众选择。未采纳。作为行业管理问题,现场已回复。5、增加奖励条款,树立标杆。未采纳。无相关政策依据。

十五、刘魁(人大代表,市人大环资委):1、考虑高新区的规定。适应范围只定城区,县市参照执行。已采纳。2、进一步增加设计单位的责任和权力。如是否影响通风采光、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由设计单位负责。已采纳。3、影响业主的概念模糊,双三分之二没有意义。已采纳。4地勘是图审的必要资料,是否考虑取消。已采纳。5、明确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额度等。未采纳。作为行业管理问题,现场已回复。6、财政补贴。未采纳。因财政差异,无法统一。7、文件应约束不同意见的业主行文。未采纳。没有相关政策依据。

十六、熊剑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鼓励同一小区使用相对同一的电梯品牌、施工方、维保方。已采纳。2、其他事项第(三)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未采纳。理由是只有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有备案电梯企业名单。3、申报资料清单中第10项应删除特种设备评估意见。已采纳。

十七、李瑞清(公积金中心):1、建档移交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使用审批,应由业主自愿申请提出。已采纳。2、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才能办理,希望提供的资料能予以明确。未采纳。在实施细则中已明确。

十八、何志军(市自规局):1、费用减免中,“土地不计容”修改为“增设电梯间连廊所占土地不计容”。已采纳。对规划要求进行了修改。2、“确权登记”内容建议全部删除,或至少删除“因加装电梯确需增加入户建筑面积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已采纳。3、第五点相关要求中第(二)条“增设电梯应以安全实用为原则,必须在原房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改为“增设电梯应以安全实用为原则,必须在原房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对占用公共部分面积的,需征得用地单位的书面同意(移交给社区的征求社区书面意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在附件2“益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所需资料清单”中增设“增设电梯占用公共部分面积的出具用地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移交给社区的出具社区书面同意意见。未采纳。理由:增设电梯在房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即可,简化部门审批程序。会议决定将原文“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修改为“不得变相增加住宅其他使用空间”。

十九、刘鸿(市财政局):原书面意见已采纳,无新增意见。

二十、石波(市发改委):1、细则建议先出一个试行,抄送区县市。未采纳。不需要。2、增设电梯方案由实施主体制定。未采纳。不需要。3、签订协议,做一个指导性的模板。未采纳。不需要。

二十一、李琼(市司法局):文件合法性需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完善相关重大行政事务流程。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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