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行业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8 10:41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     [字体:  ]

各市州人防办,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97号令)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14〕4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监管

(一)加强防护设备生产和选用的标准化管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称防护设备企业)要按照国家人防办发布的图集生产防护设备,各级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生产和选用非标准防护设备。

鼓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定型的人防工程新型复合材料防护设备。

(二)加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自检。防护设备企业应对产品生产质量负责,在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每批产品抽样比例不得少于产品数量的20%,无法确定批次的,每月至少一次对生产产品按以上比例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记录列入生产档案。

抽样检验如有一樘(一件)防护设备达不到检验等级的,应进行加倍随机抽样检验;若再有一樘(一件)达不到检验等级,应全部检验并逐樘(件)确定等级。

(三)加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抽查。省和市州人防办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防护设备生产质量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范围应对辖区内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全覆盖,抽查方式应保证客观公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监管

(一)防护设备企业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安装:

1.钢结构门;

2.钢筋混凝土结构平板门;

3.悬摆式防爆波活门;

4.胶管式防爆波活门;

5.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6.密闭阀门;

7.密闭观察窗;

8.防护密闭封堵板: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试安装,待验收合格后再拆除并妥善保存。

9.具有活置门槛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安装门扇后应将活动门槛进行试安装,待验收合格后再拆除并妥善保存。

(二)指挥所工程不得实施平战功能转换;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排烟口的防护(防化)设备及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不得预留平战转换项目。

平时作为商业用途人防工程(不含平时停车场)的可采用板式封堵,封堵板应加工后放置在附近指定位置,其他工程的单元连通口及临空墙上的出入口必须采用门式封堵。

(三)严格落实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要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所安装的防护设备实施安装质量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检测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RFJ03-2021)《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21)和《RFP型人防过滤吸收器制造与验收规范》(RFJ06-2021)等要求进行。

(四)加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监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市场监管局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监管

(一)推进防护设备生产“三统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护设备生产标准化管理,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对防护设备产品的颜色、标识、铭牌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防护设备面漆颜色以及防护设备正反两面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等标识,在防护设备固定位置安装铭牌,铭牌信息包括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型号、生产批次和具有可追溯以上信息功能的二维码。

(二)促进防护设备企业公平竞争,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建设单位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防护设备企业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要落实防护设备安装现场班组责任,编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设备安装专项施工方案,重点突出安装安全管理内容,配合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定期组织演练。

防护设备企业所在地各级人防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防护设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建立台账,督促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落实失信企业惩戒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个人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惩戒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认定的失信惩戒名单及惩戒措施上报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四、提高防护设备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快防护设备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防护设备企业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加大研发投入,联合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开展人防工程防护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加强“四新”成果推广应用,加速企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防护设备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要充分利用“人防从业企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规范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能力和产品质量监管,把防护设备行业监管纳入“数字人防”建设内容,完善监管手段,严格监管措施。将防护设备行业纳入人防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实现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全过程动态化安全监管。

(三)加强人防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依法监管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实施监管;加强监管业务能力提升,避免监管“走过场”;提高服务意识,真诚服务企业,确实为企业办实事,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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