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 2025-09-19 15:15     来源:局城市更新与住房保障科 作者:     [字体:  ]

根据《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912日上午组织召开了《益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1名,县市区代表2名,街道、社区代表各1名,企事业单位代表2名,群众、新市民、青年人才代表各1名,共计11名听证代表。现就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将十条第一款”中的自有住房,明确为商品房与小产权房。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二、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增加由街道社区在微信群与公示栏予以公示7日后,再上报相关住房保障部门。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已明确,系统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建议第三条”中加入面向引进人才群体配售,第二十二条申购条件中非本地户籍申购家庭的要求相对应。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四、建议房源筹建优先消化市面上存量房库存原则,否则配套型住房会冲击存量房,造成恶性竞争。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分为建设和筹集。

五、建议明确司法协助执行范围,配售家庭的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应退出时,购房人拒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法院及时受理审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争议诉讼机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平台企业作出处理。

六、建议增加多部门(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保障性退出环节突出问题,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力度与效果,维护住房保障管理秩序。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已对退出环节作出了明确要求。

七、建议轮候规则和每批次的轮候配售方案,各县市区的大致标准市内统一,避免相差过大,同时明确每批次的公布大致时间和频次,例如每年1次或2次,每次大概时间有几月,方便统计和管理。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关于轮候规则,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作出原则性规定;关于轮候方案,本《管理办法》不作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关于批次轮候配售方案公布时间和频次,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收购受理前,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行决定,本《管理办法》不作要求。

八、建议考虑低收入人群等参加了危房改造资金补贴的是否可以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存在重复享受?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九、建议考虑如何保障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居民能够争取到保障性住房,低收入者本是弱势群体,争取力也是弱于高收入人才型群体,社会发展和群众稳定是同等重要的。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十、建议综合考虑销售价格是否会高于现有周边住房销售价格。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针对销售价格已有相关规定。

十一、建议办法出台后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建议增加社会监督机制。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配套的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监管机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有体现。

十二、建议明确第二十七条“申请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住房”中特殊原因情形。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十三、建议补充关于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相关内容,。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要求配套设施建设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十四、建议补充相关房型标准,房型收购比例。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管理办法》已对面积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套型不作要求,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性住房平台企业根据房源筹集情况以及申购情况自主决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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