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发布时间: 2025-11-18 08:54     来源:法规科 作者:     [字体:  ]
  基本案情:刘某任甲市乙房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属国企)总经理期间,负责管理市直管公房及收取房租等事务。2016年至2020年,刘某收受多名公房使用权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违规为他人减免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180余万元。经鉴定,刘某免收50套公房转让费合计110余万元,少收80套公房转让费合计70万元。案发后,相关方将损失款项补齐。
  法律分析:刘某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明知相关规定仍违规操作,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因其身份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通过违规决定不进行评估、擅自确定收费标准等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刘某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其滥用职权行为虽在案发后挽回了经济损失,但该数额仍被认定为犯罪造成的损失,仅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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