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含音频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25 16:03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


近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有规定。原《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因此,原《暂行办法》于2022年3月23日后已失效。二是法律法规有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出台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文件的修改完善,原《暂行办法》中部分内容、管理措施不适应当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如企业不保留监事会、国有企业不采取委托监管形式等)。三是工作有要求。原《暂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涉及企业的审查备案事项,程序多、时间长,为进一步优化监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适应的范围为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企业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功能分类,采取分类监管和分层监管的方式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对所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企业派出股权代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向市政府报告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制定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办法,负责中介机构的选聘;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三)重大事项管理。明确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监管机构委托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应按照监管机构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结果及时报监管机构。

  (四)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资产出租、资产损失核销、担保管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十个事项。

  一是产权登记。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二是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三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机构核准,其他项目由监管机构备案。

  四是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

  五是资产出租。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六是资产损失核销。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等。

  七是担保管理。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八是投资管理。监管机构对企业自主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等分类监管,围绕投资方向、投资效益、投资能力、决策程序等重点内容,对投资行为进行审查。

  九是融资管理。指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及其他合法融资的行为。

  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和具体执行单位。

  (五)国有资产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采取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六)责任追究。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国资监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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