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汇编(四)丨 货物规格不达标 价格认定巧化解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2-09   点击数: 作者: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去年以来,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试点工作,联合省高院、省司法厅出台指导意见,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结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案件922起,调解成功率达86%,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平安湖南”和“法治湖南”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交流学习,我们从全省办案实践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汇编成册,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参考。

  案例四:

  货物规格不达标  价格认定巧化解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调解某门窗厂诉邓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8日,邓某为装修自建别墅,与衡阳市石鼓区某门窗厂签订《铝合金门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邓某以单价680元/㎡购买83.8㎡的平开门窗,总价值达5.7万元,其中门窗品牌为广某铝材,型号为110#,内窗壁厚不低于1.4mm;门窗玻璃为双层防爆蓝玻,型号为5+20+5;隔热条为PA66尼龙条;纱窗304材质。合同还约定邓某交付定金1万元,某门窗厂应在30日内交货,逾期交货则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门窗到货后,厂家派人负责安装,邓某负责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5日内提出,由厂家负责整改到位,如无质量问题应在10日付清货款,逾期则每日要按照拖欠货款数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当日邓某交付定金1万元。7月16日,某门窗厂工作人员按照约定将门窗全部安装完毕,邓某当场并未提出质量方面质疑,但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货款。某门窗厂催收多次未果,2022年10月20日诉至石鼓区法院,法院委托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邓某声称未付剩余货款是由于门窗厂提供的110#铝材的实际厚度只有108毫米,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属于违约在先,其有权拒付货款,更不需支付违约金。门窗厂解释说,型号为110#的铝材实际厚度只有108毫米属于行业惯例,要求邓某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调解员为了解相关情况,致电广某铝材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同时到石鼓区华源市场广某铝材多个销售点进行现场调查。调解员向双方介绍了市场调查结果,告知门窗厂其关于“行规”的说法并不成立,对门窗厂未按约定提供产品的做法给予了批评,同时指出邓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承认质量无瑕疵。在双方均意识到各自不足后,调解员对争议货物价格进行重新核算,对因厚度未达合同约定标准对货款总额进行了削减,提出了附条件支付违约金的调解方案,即邓某在11月20日前支付削减后的剩余货款4.7万元,则门窗厂不再主张违约金赔偿,否则邓某应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自10月20日起按照LPR的2倍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止,双方均同意接受上述调解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三、工作经验

  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签订之初没有明确义务和责任或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对于已经安装或使用无法更换的货物、设备等,价格认定机构参与纠纷调解后,通过市场调查核算货款合理水平及计算标准,在充分向当事人双方释明其中利弊,通过运用情理法相结合方式,对违约金赔偿提出专业建议,寻找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自愿达成和解。

  四、典型意义

  价格认定机构通过市场调查,核算货款合理水平,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彰显了价格认证专业人员在价格争议化解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更具有信服力。能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做到息诉止争。(认证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