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动罚决字〔2026〕2号)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9-08   点击数: 作者:工程军保科

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湖南红联(益阳)商业综合城承诺的2年内落实防空地下室,承诺期到但未见落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行政许可决定书〔益防易审许决(2020)第9号、益防易审许决(2020)第49号〕、当事人书面《关于人防易地建设的承诺书》、《益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国动(202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及《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防办发(2022)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益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银行:农商银行;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09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