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柔性执法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26   点击数: 作者:法规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构建和谐的政企政民关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益法办〔2022〕9号)的要求,我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罚轻罚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委执法实际,制定了《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柔性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主要情况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需要。2021年1月22日修订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明确首违可以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2020年11月25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提出“大力推广使用柔性执法”;2020年12月16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对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不予处罚”;2022年5月31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减轻处罚的情形作了列举,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其基本规定,做到过罚相当。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执法单位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不予处罚决定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减轻的幅度应为多少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影响执法权威和形象。梳理执法中常见的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节约能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益政发〔2020〕13号)《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益法办〔202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三类共涉及9项轻微违法行为,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4项,即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与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3项,即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即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应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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