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22   点击数: 作者: 调控科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4月,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年3月,省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4月1日试行,至今未予修订,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变化需要,进一步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粮食储备管理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国家、省粮食储备管理政策相继调整,我市《暂行办法》的修订势在必行。一是落实国家、省对粮食储备管理最新要求的需要。2019年8月和9月,国家、省先后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意见,对粮食储备管理的总体要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要求。2021年,国务院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对《湖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行《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破解市级储备粮管理难题的需要。当前,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去年全国统一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中,我市储备粮暴露出一些政策和管理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订规范和完善,形成管理制度性成果。

三、修订的过程

今年4月份,我委启动了《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5月份,组织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座谈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份,根据市纪委领导意见,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向市纪委专题汇报,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办法》经过修订后,再次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发行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采纳各单位相关意见和建议。6月20日至7月20日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8月18日,我委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对《办法》进行审议后,将《办法》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3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9章44条,主要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级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与省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等六大条件。

二是规定承储企业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

三是明确承储企业禁止行为。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六大行为。

四是加强储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了市级储备粮入库前空仓验收、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是明确建立成品粮储备。建立益阳主城区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六是明确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规定新轮入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

七是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规定了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并明确了五项监督检查职权。

八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修订了承储企业法律责任条款,考虑到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承储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办法》没有创设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只作了指引性规定。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合同。

九是进一步明确了保管自然损耗等规定。明确保管自然损耗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