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9-01   点击数: 作者: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根据湖区实际,加强洞庭湖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着力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条例》的出台将为保护和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主要亮点

一、加强联动力破“九龙治湖”难题。

为解决“九龙治湖”的问题,《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一,加强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一湖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洞庭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二,规定河湖长制,湖区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洞庭湖保护相关工作;其三,确定省联合执法、市综合执法的执法机制;其四,建立洞庭湖监测信息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

二、明确列举了禁止性规定。

明确了禁止在湖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湖区转移;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禁止在湖区的自然保护区种植欧美黑杨等不利于涵养水源、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树种等行为。

三、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

例如:实施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湖区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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