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07-02   点击数: 作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精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本文件所指重大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重大交通运输项目(地方铁路、城际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水运基础设施项目、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重大能源项目(火电站、河流或库区跨区县市的水电站、核电站、垃圾焚烧发电、跨区县市的风电和光伏电站、跨区县市输油输气管道等)、重大水利项目(大中型水库、重大防洪工程、大中型灌区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主次干道、城市桥梁、城市供水、城市水体治理、污水垃圾处理、废弃物处理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重大公益设施项目(包括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市本级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市属公立学校、市属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市本级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的市级党政专用通信网、市级电子政务网等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本文件所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各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为主体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完善重大项目决策程序

1、突出规划引领。规划编制:对于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文化、体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领域,需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编制。规划论证: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市政府审议。规划审定:市政府重点审核确定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必要性、规划线路走向、重大项目布局等内容。按规定需报送省政府或省直厅局审定或备案的,在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调整)的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2、强化前期研究。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建立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交通、水务、住建、农业、经信、商务、教育、文化、卫计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开展相应行业的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相关市直行业部门开展项目策划和前期研究时,要重点策划有促进作用和带动效应的项目,要注重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结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3、建立决策机制。项目上报:对于纳入本文件规定的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文化、体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报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初审: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着重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市本级财政安排建设资金,以及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应当会商市财政局。初审意见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重点审议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可开展下阶段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已通过市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包含的重大项目,可不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直接开展下阶段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4、明确批准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5、严格立项审批。对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交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市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

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后,报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重大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6、实施多评合一。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多评合一的工作机制、统一评审中介服务新模式,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等其他确需评估事项,推行由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分头评估(评审)改为统一评估(评审)。

7、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机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推进行政审批全面提速。减少项目建设前置审批,精简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

三、加强政府投资概算管理

8、把握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9、明确管理责任。各部门应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由相应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召集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审查核定后,与项目初步设计一并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批,铁路项目由国家或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根据相关行业部门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发改部门重新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10、规范调整程序。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调整概算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概算批复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交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的,且可以使用预备费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批复调整投资概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部门组织发改、财政评审后核定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中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批复调整。

申请调整概算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程序申报调整概算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市政府审定。

四、建立政府投资监管机制

11、建立协作机制。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计划、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以及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事中事后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调整)文件在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抄送财政、审计等部门。

12、落实工程“四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明确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发改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加强项目监督。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运用“互联网 +监督”,推进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4、强化责任追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国家和省对中央、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出台本区域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

17、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调整)程序流程图

附件

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调整)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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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