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发改价费〔2023〕280号
益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处理的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直接征收和伴水征收2个部分构成,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辆:按核定载重量收取。5吨以上按每车每年240元收取,5吨以下3吨以上按每车每年120元收取,3吨以下按每车每年80元收取,农用运输车辆按每车每年80元收取。
(二)商业网点(门店):除按用水量每吨伴水征收0.18元外,另根据不同行业按以下标准征收:
1.宾馆、旅社、招待所、按每床每月1元收取;
2.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电影院、茶楼、按摩、足道、桑拿浴场、录相、电子(电脑)游戏室(网吧)、理发(美容)室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3.汽车、摩托车修理厂、各类加工作坊、个体洗车业主、各类酒家、餐馆(饮食店)、废品回收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4.上述行业外的其他经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三)基建垃圾:实行市场调节价。你单位依法对外公示征收标准按建筑(基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8‰征收(其中1‰用于道路还洁)、已在政务窗口报建的建设项目总造价没有包含土建部分的基坑开挖外运土石方,按开挖体积每立方米3.60元征收。继续委托政务窗口收取,纳入市财政收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协调。
(四)工商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按上年度垃圾产生量每吨25 元收取,另按用水量每吨0.18元伴水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上年度垃圾产生量每吨25元收取,另按用水量每吨0.18 元伴水征收垃圾处理费。
(六)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按用水量每吨0.18元伴水征收垃圾处理费;其他居民除按每人每年8元征收外,同时按用水量每吨伴水征收0.18元。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按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缴纳。
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三、收费主体及收费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税务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四、具体征收办法
(一)城区机动车辆由交警部门代征。
(二)居民、商业网点、工商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征收部分由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收缴或委托征收。
(三)伴水征收部分由市税务局负责委托自来水公司代征。委托征收的由委托方交纳1%-3%的手续费。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我市原执行的益价服字〔2008〕39号文件自行废止。同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擅自收取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二)城市低保户凭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免缴每人每年8元和每户每月4吨伴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出具收费依据,上门直接收费人员须佩戴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六、本通知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