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4 16:06     来源:湖南省地震局 作者:     [字体:  ]

《湖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为全面、准确把握《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规范本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区域性安全评价的实施范围、实施主体、评价单位从业条件、技术标准、结果审查、成果应用以及实施单位、评价单位、各级地震部门在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实施范围及主体。区评实施范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主体为管理园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二)评价从业单位条件及要求。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区评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并具有在本单位(含上级及其下属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具有承担区评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评价单位应通过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在湖南省内开展区评工作的,应当在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备案,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公示。

(三)区评工作技术要求。区评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 17741-2005)》国家标准和中国地震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的要求。

(四)报告审查制度。区评结果应当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由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五)成果应用。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工程外,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园区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区评结果确定。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

(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1. 项目单位从管理服务平台公示企业中,按照法定程序选取评价单位,评价单位中标区评项目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中标信息登记备案。

2.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区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本辖区内区评工作、评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区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地震工作的部门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强化社会监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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