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释义(一)
发布时间: 2015-06-05 00:00     来源:未知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对我国防震减灾领域中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是调整防震减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本章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防震减灾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职责、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职能以及日常工作承担部门、政府组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法律义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以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震减灾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规定。

一、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加强立法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是贯彻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防震减灾领域的法制建设,使防震减灾工作和防震减灾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必要制定一部调整防震减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提高防震减灾工作和防震减灾活动的效率,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实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本法的立法宗旨。

防震减灾不仅涉及到政府,也涉及社会各种组织,同时也涉及每个人公民个人,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调整社会各个方面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明确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明确规定国家对防震减灾活动有关问题的政策。法律的规定具有稳定性,这就保证了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有序地进行,通过防震减灾法来调整防震减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防震减灾活动中各方面的社会行为。所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社会秩序就成了防震减灾法立法的目的。

二、我国是全球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的地区之一。20世纪我国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116次,约占全球的6%。而在大陆地震中,我国所占比例更高,共发生71次,约占全球大陆地震的29%。我国最早的地震记录可追溯到公元前1831年,至今共记录到6级以上强震800次多次,遍布于除浙江、贵州以外的所有省份。就浙江、贵州两省而言,也都发生过5~5.9级的中强震。自有记载以来,我国8级以上的特大地震就发生达19次之多,其中除台湾发生28次地震外,其余的17次均发生在大陆地区。20世纪世界上发生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仅3次,分别为1920年我国宁夏海原8.6级、1950年我国西藏察隅8.6级和1960智利8.5级。由此可见我国地震活动的强烈程度。

由于我国的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的特点,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有60%的国土处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区。其中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以上地区的面积达3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2%全国有136个城市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区,约占全国城市的45%,其中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有30座,占58%;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20有座,占70%

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约185万,我国就有61万,约占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的33%;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在万人以上的事件共30次,我国有5次,约占17%。其中死亡在20万以上的特大毁灭性地震灾害不幸均发生在我国。它们是 19201216宁夏海原8.6级地震,死亡23.5万余人;另一次是 1976728河北唐山7.8级地震,死亡24.2万余人,伤70.7万余人。

2008 512 1428分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震级达里氏8级,最大烈度达11度,余震3万多次,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10个省区市、417个县(市、区)、4667个乡(镇)、48810个村庄。灾区总面积约50万平方公里、受灾群众4625万余人,其中极重灾区、重灾区面积13万平方公里,造成69227名同胞遇难、17923名同胞失踪,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10万人,房屋大量倒塌损坏,基础设施大面积损毁,工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多元,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举世罕见。

2010 414 749分发生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的7.1级地震, 共造成2698人遇难,6.7万户22.3万人受灾。地震波及的范围约3万平方公里,极重灾区约900平方公里。受灾最重的结古镇土木土坯房全部倒塌,砖混结构房80%以上倒塌,框架结构房屋20%倒塌。没有倒的,全部都有裂缝,成为危房。

三、在我国,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大多数建筑抗震性能差。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由于经济贫困,在房屋建筑中根本不考虑抗震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建筑抗震规范尚未制定,建筑物抗震性能差,不震自倒的现象很普遍。建筑物抗震性能差一直是造成我国地震灾害严重的主要原因。如1967年河北河间6.3级地震、1979年江苏溧阳6.0级地震及1983年山东菏泽5.9级地震等,震级都不高,但造成的房屋破坏极为严重,倒塌房屋都达到了几十万间,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我国公民对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尤其是地震知识的普及。没有感受过地震的公民,基本不了解地震是怎么回事。一旦感受到大地震动,就不知所措,跳楼、逃跑,惊慌失措,结果造成不该发生的伤亡。甚至在没有地震的情况下,听到一些地震谣传,心理、精神就伤损严重。

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人口规模的迅速增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一旦城市直下型强烈地震发生,其所造成的损失必将更为严重。以唐山大地震为例,顷刻间一座现代化工业城市变成一片瓦砾,造成了巨大的灾难。

四、发展经济与抵御灾害是社会发展的两个车轮,这两个车轮是互相制约的,如果只注意发展经济,而不考虑减轻灾害,人类社会会不自觉把自己推向毁灭之路。中国政府在1993年提出了“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更合理,更符合客观规律地推进社会发展。

几十年来,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建立健全了国家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了防震减灾的法律体系;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探索地震预报,在地震预报的实践中取得多次有减灾实效的成就。抗震措施以及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有了很大加强,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得到普遍提高;《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颁布,对提高我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增强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的能力对能否迅速安置灾民、提供物资、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和恢复正常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

1975 24 ,我国辽宁海城发生了7.3级地震。这次地震的前半年,地震工作部门将该地区确定为地震危险区,并加强了监视。临震前,地震部门又提出了较明确的地震预报意见,当地政府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使这次发生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地区的强烈地震的损失大大减少。专家估计,这次地震的成功预报与预防,避免了约10万人的死亡,减少经济损失在30亿~50亿元人民币。

然而我国防震减灾能力仍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基础依然薄弱,科技实力有待提升,地震观测所获得的信息量远未满足需求,绝大多数破坏性地震尚不能做出准确的预报;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明显不足,农村基本不设防,多数城市和重大工程地震灾害仍存在潜在风险,防震减灾教育滞后,公众防震减灾素质不高,6.0级及以上震级地震往往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指挥部署、社会动员和信息收集发布等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投入总体不足,缺乏对企业及个人等社会资金的引导等。

地震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防震减灾法将为推动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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