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益政发〔2018〕6号
发布时间:2019-09-03 14:36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外经科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树牢开放发展理念

(一)要牢牢把握政策、机遇叠加的有利时机。当前,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等战略正在强力推进,国家层面连续出台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等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国际国内经济交流、技术交流、信息交流日趋频繁,各地百舸争流、竞相发展的态势日趋激烈。在目前态势下,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必须树立国际化的新视野,全面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主动对接经济发展全球化、信息化的要求,善于在国家重大改革开放战略中抢抓新机遇、转化新动能。

(二)要坚持解放思想,强力推进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是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推进“五个益阳”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全面实施大益阳城市圈和东接东进“两大战略”的重要举措。要强化开放意识,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绩效考核的“第一指标”,全力以赴,扎实推进,抢抓新一轮高水平改革开放发展机遇,着力提升商务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我市竞争新优势。

二、明确招商主攻方向

(三)进一步明确全市产业发展定位。全市要按照主攻优势、突出新兴、提升传统、转型优先的原则,不断强化产业招商工作,提升产业关联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能源、生物医药等益阳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形成产业集群;着力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引进和培育黑茶、农业种养殖龙头企业,不断增强益阳特色农业的品牌影响力;积极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不断改造提升棉麻纺织、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产业。要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条腿走路”,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等先导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做强体育休闲旅游业、康养业,建设“运动益阳”“休闲益阳”“健康益阳”。

(四)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各区县(市)要根据各自产业发展优势及功能定位,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明确12个优先发展、培育的主导产业,统一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作为产业招商主攻方向,给予政策支持。

益阳高新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含汽车零部件)、新兴信息技术、新材料、绿色低碳及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着力打造千亿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高端装备制造(含汽车零部件)、新兴信息技术等两个主导产业。

赫山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轻纺、食品加工、电子信息(光电)、新材料、健康养老、冷链物流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装备制造、光电等两个主导产业。

资阳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以PCB智能制造业为主)、新材料、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生态农业、旅游、养老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电子信息(以PCB智能制造业为主)、全域旅游等两个主导产业。

桃江县重点发展竹木精深加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建材、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全域旅游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建材、竹木精深加工等两个主导产业。

安化县重点发展黑茶及茶产业链、循环工业经济(以钨钴分离及深加工为主)、中药材深加工及成品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黑茶及茶产业链、文化旅游等两个主导产业。

沅江市重点发展服装纺织、食品加工、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装备制造、服装纺织等两个主导产业。

南县重点发展现代农业、食品加工、服装纺织、电子信息、电商物流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现代农业、服装纺织等两个主导产业。

大通湖区重点发展服装纺织、食品加工、农业休闲旅游和健康养生、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其中,近期优先发展和培育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

三、创新招商引资举措

(五)进一步突出产业链招商。按照主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要求,从“建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出发,围绕重点产业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科学论证,谋划、编制一批达到商业计划书深度的项目,充实完善招商项目库,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招商推介和对接洽谈。要瞄准央企省企、国际国内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建立重点招商企业信息库,制定针对性方案,实地开展点对点精准对接。要依托现有企业,分析产业链上下游和横向协作配套关系,加大以企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

(六)精准务实开展招商活动。积极参与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重大经贸活动,深度参加省里搭建的港洽会、沪洽周、珠洽会、中博会、湘商大会、湘台经贸合作会等重大招商经贸平台活动,市级层面积极创建“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活动大品牌,务实办好“汇智聚力建设益阳”恳谈会、洞庭湖生态文化旅游暨水上运动节、现代农业智慧乡村互联网大会等开放平台活动,提高精准度和实效性。各地各部门要上下联动、集中精力、全面出击,开展系列专题招商推介活动。支持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精心组织特色专题产业招商活动,原则上各区县(市)每年开展不少于一场专题推介会,益阳高新区每年开展专题推介会不少于两场。

(七)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大力开展驻点招商和以商招商、商(协)会招商。积极探索市场中介委托招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长沙等地聘请国内外知名中介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创新激励机制,聘请招商大使,为突出贡献者授予“招商大使”或“荣誉市民”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积极整合和运用好异地商会资源,强化商会、协会和政府、园区的互动,增进交流,推进项目合作。每年在“汇智聚力建设益阳”恳谈会等重大节会活动上,对为招商引资工作和发展益阳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商(协)会、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促进已落地企业引进合作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商(协)会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论功行赏”,按照市级中介人奖励有关政策兑现,积极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市直单位,参照市级中介人奖励政策(奖励标准减半,同时须无其他社会中介人申报奖励的项目),给予该单位招商业绩奖励。

(八)切实发挥园区招商载体作用。要把各类园区打造成为开放发展的主阵地,支持园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按照特色化、集约化原则,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培育形成核心竞争力,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定位清晰、特色突出的园区新格局。坚持“筑巢引凤”,按照高效集约原则,突出标准化厂房建设,提高标准化厂房利用率,有效缩短项目建设落地周期,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投产达效。进一步落实园区相关事权和先行先试政策,切实提高园区办事效率,提升园区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和促进园区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型,政府职能由开发建设向公共服务转型,加快建立一批机制科学、管理完善、运作高效的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园区联合行业协会、中介龙头进行整体招商,让更多优质企业进驻园区。支持引进知名园区运营商和团队,专业化运营和管理园中园、标准化厂房等,提升园区运营效率。积极与知名企业对接,通过土地入股、代建厂房、股权投资等方式合作共建园区,整体开发产业新城。

(九)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作用。大胆探索实施新的投融资方式,支持投融资平台建设,着力推动“以资引资”,大力推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多元持股、相互融合,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市级层面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承接国家和湖南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撬动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落地。鼓励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围绕产业定位加快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十)不断创新招商合作方式。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将政府采购与支持招商引资紧密结合,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支持落户我市招商引资企业,以市场换产业引项目,以贸易促投资引资金。对经济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享受的具体政策要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各区县(市)结合地方实际,以产业招商为导向,依据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特点与需求,灵活方式方法,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研究制定差异化产业招商合作政策,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

四、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一)健全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听取投资者诉求,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联合督查、优办等部门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对重大投诉案件实行专案查处、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企业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企业投诉处理体系。

(十二)不断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坚决兑现各项政策规定和政务服务承诺,对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十三)不断优化整体配套环境。要切实为外来企业高层及关键运营和技术人才的日常生活提供优质条件,做好外来投资企业员工住房、落户、子女上学、医疗等服务工作。各区县(市)要按照“五个一”来加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即建设一个一流园区、建设一所四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建设一所师资较好的学校、建设一所二甲医院、建设一个完善的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要努力通过整体配套建设,把县域中心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地方,增强投资创业的吸引力。

五、完善招商推进机制

(十四)强化招商工作组织领导。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构建各司其职、协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市级层面以政策支持、引导产业投向、服务重大项目为主,加强对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产业布局定位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引进落地与政策保障问题。由市级招商分管领导牵头,不定期召开重大招商项目调度会议,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引进工作。区县(市)、园区以招商、引商为出发点,针对重点区域、主导产业、投资企业,形成切实可行的活动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开展产业招商、专业招商,引入龙头企业,建设引领性项目。

(十五)不断规范招商工作流程。建立市级重点项目预审、洽谈、落地“一站通”工作机制。对重大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点招商项目统筹推进,建设一条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决策拍板到落地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进一步提升项目快速反应和有效对接能力。进一步规范“一站通”工作流程: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市级重点项目“一站通”工作,明确由市分管领导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察和对接洽谈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协调会,推进项目加快签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重点办、市政务中心等部门,加强项目调度和管理,加强协调推进,制定推进计划、方案,明确各项审批手续办结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员,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特别重大项目,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实施“挂图作战”和“挂牌督办”。

(十六)不断加强招商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观摩、年终考核”制度。由市商务局按月调度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编印商务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统计月报。由市重点办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重点办组成联合巡查组,进行现场督导,督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坚持组织开展好半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观摩活动,通过相互之间比一比、赛一赛,相互交流,形成抓产业、抓发展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十七)不断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重点突出主导产业契合度、重大项目引进、工业项目以及园区项目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指标,提高利用省外资金、引进外资等项目的考核分值,逐步实现与省开放型经济考评工作的接轨。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提高考核权重。进一步加大激励惩戒力度,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等。对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招商引资力度不大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不作为、长期无起色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年未有项目签约落地的市直责任招商单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招商工作保障

(十八)增加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口岸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及其他。从2018年起,每年新增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外贸经济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奖补。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立适当规模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九)加强招商队伍建设。保障招商干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要把事业心强、有开拓奉献精神、熟悉政策、懂经济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坚持在招商一线锻炼干部、任用干部,打造专业化招商队伍。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专业培训、跟班学习,强化产业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招商干部的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招商能手”评比表彰,提升招商干劲,加大对一线招商人员的激励。

(二十)加强产业招商力量。支持和鼓励设立产业招商小分队,每个小分队均由各级政府相关领导挂帅任队长,设立一名常务副队长,由相关产业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干部担任,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产业承接地或园区抽调12名干部,集中办公,专门从事产业招商工作。

(二十一)保障招商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在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招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策划、宣传推介、外出招商、人才培养和相关奖励。市级设立的产业招商小分队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商务局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各区县(市)要积极安排产业招商经费,落实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招商工作开展。

(二十二)实行容错免责制度。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按规定予以容错免责,鼓励支持干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

 

附件:1.益阳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益阳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3.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8313


 

 

附件1

 

益阳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和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推动益阳加快实现开放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一章  用地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一条  优先保障符合本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新引进工业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下同)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条  投资医疗、养老、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等项目,可按划拨、租赁、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应有偿使用的,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三条  对落户市级工业集中区、省级以上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底价出资摘牌和交纳相关税费后,根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同,由项目承接地同级财政分档给予投资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150万元/亩以内的,补贴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10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50万-200万元/亩以内的,补贴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250万元/亩以内的,补贴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连续三年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上述投资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运营。[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章  财政奖补和非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定位(每个园区确定12个主导产业,统一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厂房租金最低优惠,即前三年税收分别达到30/平方米/年、50/平方米/年、70/平方米/年的,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其他产业类入园租赁标准厂房项目按园区公布的优惠基准价格及办法执行。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对优质重大工业项目,允许由区县(市)和园区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以建设成本价出售,按购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优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版、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为准,下同)投资工业生产类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前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中市本级和区县(市)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实行奖补,后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中市本级和区县(市)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实行奖补,后4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投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在益阳市域内新设立的央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含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结算中心,下同),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签约落地后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在益阳设立企业总部的上述企业,在益阳市域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益阳设立企业总部的上述企业,在益阳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的(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5年内上缴税收市本级、区县(市)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直接投入的部分,给予85%的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3年内每年财税贡献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  新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市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由项目承接地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接地分别给予国家级300万-500万元、省级200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对已落地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双创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国家级平台的企业,凭正式发布或通报,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同一企业的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补助一次。奖补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限无偿支持项目)和奖励的企业,分别按资助金额的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落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大产能,当年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支持物流标准仓储和冷链仓储设施建设。对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单层仓储层高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及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平方米的补贴。对冷冻仓储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照每1万吨30万元的标准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或全市税收贡献前50强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市GDP增速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8人),按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条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工业类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市本级有权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报建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除外),具体操作上,投资主体依据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以及规划许可等,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十三条  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等级执行分类电价。进一步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支持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鼓励园区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益阳供电公司等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企业生产用水、居民用水供给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用水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电气和通信网络等服务性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优办)

第十四条  鼓励外贸企业发展,每年预算安排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稳定和扩大实体经济企业贷款存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建立抽贷、压贷季报制度,对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或确因企业授信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抽贷、压贷的,提前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报告。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的,一经查实,取消或减少(不低于两倍抽贷额)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建立市场化过桥转贷公司,支持我市符合银行转贷条件,但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鼓励设立国有独资的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业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鼓励依法依规出资新设或完善国有控股、国有操盘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融资企业可申请担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对在我市省级以上园区投资建设工厂,且拥有国内外一线品牌制造商订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用订单作抵押。鼓励园区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出现风险的,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对银行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设立产业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各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可给予参股520%的注资支持。

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各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券、股权方式投入,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区建设等。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和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民参军”,凡新取得“三证”(国军标认证、保密认证、许可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取得“四证”后(上述“三证”再增加名录认证),另追加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支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各类专项资金,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本规定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区县(市)按照“谁受益、谁奖补”原则分级负担,责任主体为各条款中界定的相关单位。拟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以专项报告方式,向相关单位递交申报材料,责任主体按年度负责落实、兑现优惠政策。

二十条  引进落地企业税收全部属于市级的,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全市性专项直补资金的(外贸进出口奖励、外资奖励、科技创新奖励、“民参军”四证奖励等)奖补项目,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企业直接向相关市直部门申报,经市直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企业。市直部门责权交叉或界定不清晰的,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执行。

市中心城区涉及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的(税收贡献、总部经济奖励等)奖补项目,奖补资金承担比例依据财税分成体制,原则上按市级40%、区级60%的比例承担和结算。具体由相关市直业务部门每年年底前集中受理企业和区直部门申报,牵头组织审核报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次年年初由市财政向区财政拨付上年度市级奖补资金,再由区财政拨付企业。

市中心城区其他奖补项目(用地补贴、租赁厂房优惠、物流补贴、融资担保费补贴等)和资金安排,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和兑现奖补,区直相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落实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相关约定事项,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益阳市域内企业在益阳市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含本数。本规定中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市内已出台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和省今后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新优惠政策执行。区县(市)、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东部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鼓励投资的实施细则和支持专项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益阳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将其建设成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特产品辐射至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乡镇)依法注册设立,照章纳税,并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登录湖南省电子商务监测管理系统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在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中每年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电子商务发展重大项目,以及对信息基础建设有重大影响、知名度和信用度高的电商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电商平台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我市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年销售额(网上交易支付,下同)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00万元销售额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我市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000万元销售额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农特产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2000万元销售额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突破4000万元、8000万元、15000万元、20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和前款支持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为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开发网上商城、策划设计、分销系统、网络推广、管理系统、大数据分析等创新交易模式的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和代运营企业。根据其服务企业数量、质量,签约服务费实际收入500万元以上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本地注册的物流快递企业,揽收量达到日均10000票以上和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出口、网上结算)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超过200万美元销售额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增电子商务企业(含跨境电商)销售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第六、七、八条)补助标准50%以上的,经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相关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对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的单位(培训企业20家以上),对其场租费(不含网络培训)和资料费等给予60%的补助,讲课费按600/小时予以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每年度组织评选益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4家),每家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由市商务局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企业自行负担部分)50%的比例对参展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次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流程。由市商务局根据计划下发申报通知;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园区(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审核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再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支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益政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益阳市域以外的投资者来益阳市投资,与我市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招商中介组织、商协会)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认定原则

按照“第一对接、第一引荐”原则,项目前期洽谈阶段,牵线搭桥,最先向益阳市各级招商部门提供信息、引荐项目,组织协调和参与项目洽谈,并协助该项目成功落户益阳市,在投资方正式签定项目合同时,投资方和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中介人。同一项目有多个中介人的,委托一个中介人申请奖励,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先自行解决争议再申请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奖励起点。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在益阳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征地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市域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的实际到位市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部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剔除本市扶持资金(包含土地及其他前期投入资金),流动资金不计入计奖基数。

(二)奖励类别。工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商贸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

以上项目均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益阳市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四、计奖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

1.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前10名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3‰计奖);上述企业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

2.引进市域外非上述类别企业,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年度引进市域外资金实际投入的2‰奖励。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企业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五)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益阳市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所引进分支机构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所引进项目为孵化、转化基地或平台的,每个奖励50万元。

(六)总部经济项目(含区域总部)按照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上限为300万元。

五、奖励时限

(一)中介人须在所引荐项目竣工投产或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且正式运营后方可享受中介人奖励。

(二)中介人引荐的征地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超过6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租赁厂房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

(三)项目自竣工投产(正式运营)之日起后续固定资产投入不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六、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由项目承载地同级财政承担。其中,落户赫山、资阳两区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项目中介人奖金的40%,区级财政承担60%

七、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引荐项目签定正式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中介人须到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局或市商务局填报《益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进行备案,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方。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人为委托申请人,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2.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中介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到市内相应商务部门申请兑现中介人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超过六个月时限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3.中介人申报兑现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材料;

2)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方营业执照或投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合同,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投入清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等;

7)中介人招商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二)奖励审核

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奖励申报事项,认定中介人身份,牵头组织实施奖励评审、报批,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固投额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及审批后资金拨付,奖励事项由监察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

市中心城区中介奖励事项每年底由市区两级联合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统一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后,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县(市)中介奖励事项,参照中心城区奖励评审流程和要求,由县(市)自主组织评审。

(三)奖励发放

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励。赫山、资阳两区中介奖励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奖金分别拨付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本人或委托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原则上,从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奖金发放会计凭证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由市商务局作好全市中介奖励资金的统计、汇总。

八、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合同签订后未正式启动建设的项目;

(二)未在益阳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项目;

(三)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城市综合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类项目,不纳入本规定奖励范围。

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