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为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以下简称益阳东部新区)提供招商引资服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益阳东部新区成功引荐益阳市域外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认定原则
最先向益阳东部新区招商部门引荐项目,并协助该项目成功落户益阳东部新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投资方正式签定落户项目承接地的合作合同时,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中介人。同一项目有多个中介人的,委托一个中介人申请奖励,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先自行解决争议再申请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工业项目,其中用地建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
(二)商贸物流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及文化创意项目;
(五)城市综合体项目;
(六)公共服务项目,包括酒店、学校、医院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在益阳东部新区设立的区域总部(市州级及以上);
(七)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益阳东部新区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等。
以上项目均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益阳东部新区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四、计奖标准
(一)工业项目
1. 所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2. 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前三名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3‰计奖);
3. 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前三名以内)且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
(二)商贸物流项目:所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所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奖励。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及文化创意项目:所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项目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五)城市综合体项目:所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
(六)公共服务项目:引进酒店、学校、医院的,每个奖励30万元;引进银行、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在益阳东部新区设立区域总部(市州级及以上)的,每个奖励80万元。
(七)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益阳东部新区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所引进分支机构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所引进项目为孵化、转化基地或平台的,每个奖励50万元。
上述奖励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计奖的,土地成本应剔除益阳东部新区相应扶持资金,流动资金不计入计奖基数,且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
五、奖励时限
(一)中介人须在所引荐项目竣工投产或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且正式运营后方可享受中介人奖励;
(二)中介人引荐的征地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超过6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租赁房屋(厂房、写字楼等)项目其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投产或运营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投产或未运营的,取消中介人奖励;
(三)项目自竣工投产(正式运营)之日起后续固定资产投入不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六、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 凡引荐项目的,中介人须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投资方和益阳东部新区签定合同前向相应招商部门提出项目中介人确认申请,并填表登记备案。
2. 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中介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到益阳东部新区相应招商部门申请中介人奖励。超过奖励时限六个月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3. 中介人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证明书;
②中介人身份证明;
③项目工商营业执照;
④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投入清单)、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证明;
⑤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等。
(二)奖励审查
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接到中介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初审,拿出初步意见报项目承接地政府审核,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七 、以下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合同签订后未正式启动建设的项目;
(二)未在益阳东部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
(三)益阳东部新区已有招商委托关系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凡成功为益阳市中心城区引荐市域外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益阳东部新区此前所有引进项目、本市公职人员引进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