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中央及湖南省支持性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04-27 16:41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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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财政部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0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1号)

7.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

8.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9.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1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11.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

13.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17.北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18.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湖南省

19.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纳税服务提示

2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财政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

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

2020年2月5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办库〔2020〕23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通知还就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

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

(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北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 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科技部火炬中心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序号

服务事项

咨询电话

1

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010- 88656337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10- 88656256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010- 88656233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众创空间服务

010- 88656206

5

国家高新区服务

010- 88656197

6

火炬统计调查

010- 88656161

7

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 型宣传

电子邮箱peix@ctp.gov.cn

8

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

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 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2月6日

湖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纳税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为保障办税人员、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公众健康,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人工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办理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模块提供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均可通过此渠道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您也可以通过各地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如果您需要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路径申请网上代开,完成在线缴税后,选择发票邮寄或者自助终端领取,即可邮寄到家或选择就近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打印发票。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路径,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并选择发票邮寄,我们将为您邮寄到家,也可以直接前往就近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领用发票。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提前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和电子税务局操作等问题,工作期间,欢迎拨打湖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可拨打95113(航天信息)、4006112366、0731-84422111(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您(属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等相关业务,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或者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方式办理。

(一)手机APP缴费。可在华为、苹果等各软件应用市场中下载安装“湘税社保”APP,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或替他人代缴费。

(二)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进入“社保网上缴费”页面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或替他人代缴费。

(三)银行缴费。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湖南省信用社(农商银行)、长沙银行、邮储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主缴费,也可通过湖南农业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请暂时不要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过“非接触”渠道,为您提供便捷优质的办税(缴费)服务。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 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税发〔2020〕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请贯彻落实。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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