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7-27 15:47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财政》 浏览次数:

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路径选择 


    审计署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高达近18万亿元,其中偿还责任债务约10.9 万亿元。虽然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用PPP 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是一条有效途径。

  一、用PPP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模式选择

  据审计署公报,地方政府偿还责任债务以市县级为主,市级占44.5%,县级占36.4% ;省级和乡级比重不高,分别占16.3% 和2.8%。从用途看,市政建设占37.5%、土地收储占16.7%、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占13.8%、保障性住房占6.8%、教科文卫占4.8%、农林水利建设占4.0%、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占3.2%、工业和能源占1.2%、其他占12%,前三类较为集中,合计占68%。

  上述项目,按公益性可分为三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属于公益类,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建设属于准公益类,工业和能源、其他属于非公益类。公益性项目应由政府继续承担债务,逐年偿还。非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市场转让或直接出售办法收回资金偿还债务,完全市场化运作。准公益性项目比重大,占83.6%,主要应采用PPP 模式(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来化解债务。

  PPP 有诸多具体模式,对已建成基础设施、现有基础设施改扩建、新建基础设施可分别采取TOT、BOT、BTO、BOO等具体模式。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主要是已建成项目,在选择PPP 模式时比较适合TOT,即转让——经营——转让,政府将正在运营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转让给私营部门,私营部门获得政府特许权后经营管理,经营期结束后再转让给政府。少量仍在建项目也可比照处理,转让后继续建设再经营、转让,类似TOT与BOT两种模式的结合。这样做,政府可通过转让所有权和经营权,收回资金归还债务。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建设等6 大类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方式收回投资和保障收益,已建成项目已投入运营,形成商业模式,按TOT 方式转让化解债务操作简便易行。

  二、以TOT为基础设计新PPP 模式

  TOT是传统的PPP模式,由公方转让给私方,实质上是基础设施运营完全市场化运作。从全球演变趋势看,类似TOT这种完全交给私人部门运营的模式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推高公共产品价格,抑制了基础设施供给,因此地方政府债务项目也不能再简单套用TOT模式,必须作些改进。按照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 的新PPP 模式实施,不仅有利于私方交接和减少经营风险,也有利于加强监管、保障公共服务质量、保障资产安全。

  首先,组建 SPV。政府确定化解债务的具体项目,在评估、制作招标方案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其组织成立SPV,SPV应当由包括公方代表在内的项目相关方组成,已建成项目可不要求建设方参加。再由SPV与政府签订合同,合同包括转让价格、经营年限、资产转让时的质量等内容。SPV再与运营、维护、融资、保险等相关方签订合同,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其次,合理定价。按“盈利不暴利”原则,既要根据转让价格、运营年限、预计使用流量、投资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收费标准,又要根据未来使用流量、CPI等变量进行调整。这一定价机制的宗旨是既鼓励SPV 提高服务质量获取合理回报,又防止由于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在化解债务时,一些项目可能本身现金流量并不太好,如西部一些地区的高速公路建成时车流量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大,没有补贴很难转让出去,有必要给予财政保障。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车流量达到合理水平就应取消补贴。

  第三,风险分担。PPP项目分担风险的基本原则是,当项目面对一个风险时,这个风险应当让更有能力的一方承担,而不是为了各自利益让对方承担。也就是说,SPV承担运营管理及市场风险,政府承担政策变化、环境变化等方面的风险。

  第四,加强监管。地方政府化债项目具有准公益性,特许经营到期后要收回,必须全程监督,保证服务质量不下降,防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防止项目资产改变用途等。

  三、用PPP模式化解地方债务工作思路

  准公益性项目类别多、具体项目差异大、项目所在地财政和债务情况各不相同,用PPP 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积极又稳妥。

  首先,选好项目。用PPP模式化解债务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资规模较大且经营期长、边界清楚、区域性强、收费较容易等。地方偿还债务项目中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建设等6 大类具有准公益性,但是否可按PPP 模式化解还需具体分析。市政建设中的供水、供暖、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停车场、文体设施,土地收储,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地铁、轻轨、隧道、大桥,教育领域的学生宿舍、体育馆,医院的住院大楼,保障房中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农林水利中的供水和灌溉类水库、公益水电站等项目,原则上可以采用PPP模式。但如果项目所在地财政实力强且还债压力不大,或者项目收费时间已经或将要到期,就没有必要采取PPP 模式。

  其次,有序开展。一要先易后难。判断项目难易程度要看服务的边界是否清晰,如果一个项目提供的服务并不清楚谁享受到了,说明这个项目的服务边界不清晰;要看服务的量化程度如何,如果一个项目的产品很难计量,说明这个项目不太容易定价 ;还要看项目的现金流量,如果一个项目的收费没有保障,说明这个项目的现金流量不可靠,收益难保障。二要先短期债务后长期债务。短期债务对当地财政压力大,要优先化解。长期债务对当地财政压力小,如果经济保持高速增长,长期债务可能不会构成偿债压力。三要控制总量。对准公益项目通过PPP 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从资金来讲只是改变政府现金支出的时间,债务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并非越多越好。如果监管不力,会造成巨额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在用PPP 化解债务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将其与新建项目统筹考虑,搞好总量控制。

  第三,政策支持。除消除进入壁垒、给予财政补贴、改进预算和会计管理制度外,对经济性较弱、特许期内收益保障难度较大的项目,有必要给予灵活激励政策。如准许SPV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适度的商业开发,担保在该项目经营期内不再建设第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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