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0 09:4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3月26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今年年底前在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讲话精神,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分别制定的在中央预算单位和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并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9年试点以来,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现金使用的风险,提高公务结算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完善公务支付手段,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思想观念、支付习惯和受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不少单位还存在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督促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结算行为,提高公务卡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结算优势。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领导,切实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转账方式结算的,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消费,但财务报销后单位必须将资金支付到相关个人公务卡账户。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要根据公务卡改革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制定本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单位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消费的支出事项,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公务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文中规定可暂不使用公务卡消费的事项除外),财务报销后单位必须将资金支付到相关个人公务卡账户。
   (二)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全力创造条件,保证好公务卡的发放与使用,今年年底前,争取市级预算单位所有符合发卡条件的人员公务卡发放率达到90%以上。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公务卡不能发放到位的,应逐一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单位要做好公务卡的培训工作,使单位财务人员和持卡人均能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准确理解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督促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改革力度。2012年9月30日前,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要完成本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的公务卡办理、激活、信息录入和审核确认工作;从2012年10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每月单位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财政授权支付总额的30%,低于此标准的单位,市财政局有权停止下达该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的指导,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市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及违规提现等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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