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评审报告初稿时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01 11:24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评审中心自被评审单位将评审所需资料全部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初稿给项目单位进行对审:
1.工程概(预)算、标底审查: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内的: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7个工作日;投资额在500-2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2500-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
2.工程结算: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500-25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2500-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5000-75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7500-10000万元的:35个工作日;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项目概(预)、决(结)算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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