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0 16:2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益监[2013]2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监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三项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评审相关手续,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作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着力抓实抓好。
    二、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实施工程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及签订工程有关合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三、凡市财政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城建项目),均应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结(决)算评审,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凡竣工财务决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通过项目结(决)算评审节约的财政投资,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湘财办〔2011〕1号)规定,除中央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属省级财政资金的不需上缴,留归当地财政部门,可用作本级财政项目配套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除相关部门审批外,必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勘测签证认可。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予以剔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变化,以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查确认的“施工现场核查单”,作为结(决)算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必须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预(概)算评审,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决)算评审申请,必须在接受结(决)算评审之前预留20%工程尾款,待评审报告下达后依据审定的数据办理结(决)算付清余款。
    六、强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建立汇审会和全过程跟踪评审制度。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评审跟踪监督,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凡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市纪委、市监察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核查工程进度,参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其它非重点工程项目将联合组织检查,适时进行现场廉政抽查或到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回访。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参与对本部门本单位基本建设活动中执行《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监督。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违反《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拒不配合或阻扰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有权根据情况停拨项目资金。对评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问题,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擅自实施项目建设或变更工程项目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进行通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益阳市监察局  益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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