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市财政局朝阳分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9〕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退税办理时限:暂定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即可申请办理退税,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未达到50万元(不含50万元)按季度申请办理退税,具体时间:每季度末25号至下月5号退税企业申报时间。
二、申请退税程序:退税企业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报送企业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税政法规股将所收的企业申报资料整理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