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2-02 14:13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反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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