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2 14:3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资产科 浏览次数: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重新制定了《益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后,为适应《条例》的要求,财政部、省财政厅先后修订出台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分划入新设立的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包括资产处置的审批等;三是我市2018年11月出台的《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益财资〔2018〕328号)已实行4年多,文件中有关资产处置管理不适应现行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7条)。对《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处置方式、总体要求等进行规定。明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情形: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坏账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迁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应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第8条—第17条)。《办法》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明确了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财政负责处置或委托相关单位处置、单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土地及房屋资产的处置、单位批量处置资产账面原值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资产处置、单项资产账面原值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资产处置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同时,对在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和处置公示作了规定。

第三章处置方式(第18条—第33条)。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不同的处置方式适用的情形、应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

第四章处置收入(第34条—第36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同时对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管理作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37条—第40条)。明确资产处置工作应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可根据职责分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41条—第45条)。主要对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货币性损失核销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文物文化等资产处置作了相应规定。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职责划分,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销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使用调配、处置管理工作。因此,为理顺资产处置管理部门职责,《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等细化了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资产处置过程的职责分工。

1、第八条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负责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及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建立处置审批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处置审批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资产处置。

2、第九条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批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3、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公务用车、房屋及构筑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其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按规定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等处置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置换、报废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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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www.yiyang.gov.cn/czj/5787/5788/content_1749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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