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益财教〔2019〕223号
发布时间:2019-09-10 12:01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教科文科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制定了《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反映。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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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9-11001

 

 

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专项资金(含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产业扶贫;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安全生产与文明服务引导奖励、旅游专业人才经费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市委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的旅游重点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水平。

第二章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从事旅游产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年度内若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被国家、省挂牌督办整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项目。

第三章  支出项目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市本级及中心城区游客集散中心、景区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智慧旅游系统、旅游购物点、景区交通、重要旅游规划等项目,根据投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  旅游宣传营销。

一、城市形象宣传。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城市形象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宣传活动。

二、旅游宣传促销。赴境内外举行旅游推介会,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年度重点目标市场的专项促销和对年度目标市场的各类媒体、旅行商的广告宣传,采办旅游促销品。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出版物、旅游导览图、旅游纪念品制作、印刷。

四、重要旅游文艺作品、旅游工作信息和旅游调研文章等旅游作品费用。

五、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旅行商踩线等合作交流费用。

第七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等级景区奖。对于当年被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星级旅游饭店奖。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旅行社奖。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全域旅游创建奖。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创建部门20万元奖励。对评为省级旅游强县、湖湘风情文化旅游小镇、市级旅游名镇、旅游特色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点或国家级、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旅游商品品牌奖。对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市政府表彰的金奖、银奖和铜奖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0.3万元—0.5万元的奖励;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政府表彰的金奖、银奖和铜奖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0.5万元—1万元的奖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表彰的金奖、银奖和铜奖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对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文化与旅游融合示范项目、文化旅游创新创意产品、文化与旅游新业态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七、导游服务品牌奖。

(一)在我市从事导游执业达一年以上(含一年),获得国家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次奖,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次奖的导游人员,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3万元;获得市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次奖的导游人员,一次性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在我市从事导游执业达一年以上(含一年),当年带地接团次数排名在全市前5名内的导游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当年带地接团次数排名在全市第610名内的导游人员,给予每人8000元的奖励;当年带团次数排名在全市第11名至20名的导游人员,给予每人3000元的奖励。

八、旅游项目奖励。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库,并在当年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3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对组织游客赴我市游览人数较多的市内外旅行社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旅游产业扶贫项目。引导省市明确的重点旅游扶贫村。

第十条  报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送审、审核、实施及验收;市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业务部门总体要求,确定年度旅游产业工作要点,编制年度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全面公开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年度旅游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报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按合同期限实施。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绩效评价,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旅游事业发展。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变更、绩效评价低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益财外〔2017139号)和原《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益外侨旅发〔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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