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六)
发布时间:2025-11-18 15:55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监督科 浏览次数:

当事人:益阳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曼妮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梓山西路1

 

为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规范单位财政、财务、会计行为,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按照《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259月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财会监督检查。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双招双引活动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10%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

二、 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责令改正,将整改情况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书面上报我局;

2)对单位给予警告;

3)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益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联系电话:0737-6102378

    址:益阳市梓山西路17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财政局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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