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益财行罚〔2022〕180号
发布时间:2022-07-02 11:25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政府采购科 浏览次数:

   人: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丁力

     址:益阳高新区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3号楼11层

6000pt;mso-char-indent-count:2.0000;text-align:left; line-height:30.000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据《益阳市纪委监委关于移送涉嫌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的函》反映,在党风政风监督执纪中发现,2021年12月6日13时30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2021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登记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益财采计〔2021〕11014号)(以下简称该项目)”在开标时,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系统提示投标人“益阳亿美环保有限公司”和“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导致该项目废标。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派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的问题和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查阅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信息,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50,000元。

查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特征码比对记录,投标人益阳亿美环保有限公司”和“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上述文件制作机器码是指生成投标文件的电脑的: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IP地址等所有与此电脑相关的硬件标识号码。

经询问有关当事人,两家供应商投标前存在相互沟通配合、协商投标事宜等行为,并且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家公司同一人统一编制,用同一台电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以上两家供应商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益财购函〔2022〕17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初犯,主动说明真实情况,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处以3,000元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000元缴入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8001700763110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财政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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