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1 09:12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行政政法科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益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益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和分类支持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益阳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资助。主要包括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质押贷款补贴、维权费用资助、共享发明专利管理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高质量推进项目,将另外制定文件。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强链护链、IPO企业知识产权预警等。

2、知识产权运用,即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地理标志推广与运用和专利实施转化等。

3、知识产权服务,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服务机构及人才培育等。

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进行分配。知识产权资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外专利资助标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G20国家(另加新加坡)范围内资助不超过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一次性最高资助1万元;其它国家(地区)范围内资助不超过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一次性最高资助5000元。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共享专利支持标准:对机构职能划转前,由市财政资金管理的共享专利继续完成支持。

第十条 质押贷款资助标准: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补助。补助额度:贷款额度在100万(不含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补贴2万元(该段范围每年补助单位不超过10家);贷款额度在300万(不含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补贴3万元(该段范围每年补助单位不超过10家);贷款额度在500万(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补贴6万元(该段范围每年补助单位不超过10家);贷款额度在1000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补贴8万元(该段范围每年补助单位不超过15家);贷款额度在2000万以上(不含2000万元),补贴10万元(该段范围每年补助单位不超过10家)。每年质押贷款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维权费用资助标准:企事业单位在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中,经法院裁判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决(含调解)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费(包括律师费、专利无效请求费用等)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3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维权费用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资助标准: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方向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IPO企业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与转化、地理标志推广与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当年已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专项项目实施的单位不重复予以资助,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另外行文规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8月底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当年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需涵盖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中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当年度(上年度11月至当年10月)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必须涵盖资助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央、省在益单位、市属单位项目可由中央、省在益一级单位和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申报,也可通过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区县(市)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和汇总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还须按要求上报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

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对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  

第五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每年11月中旬提出当年度(上年度11月至当年10月)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要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补助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定期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益阳市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益科字〔2015〕16号)与《益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办法》(益科字〔201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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