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02 09:47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监督科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益财监函[2021]89号)精神,我局现对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财行罚[2021]193号)进行公示。

当事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戴朝

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38号金源大厦西5楼

财政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益阳市财政局委托湖南景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5月7日对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财务收支、业务情况进行财政监督专项检查。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益阳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4个管理科室,9个管理部(营业部),1个办事处。从业人员102人,其中,在编33人,非在编69人。       

该中心财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你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于决定书送达之日后30日内书面上报我局;收到本机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36800元,缴入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收款人: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工行桃花仑支行,账号:191************1639)。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财政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有权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方式: 

益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科 0737-6102378

 

 

 

  益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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