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排查大整治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曝光台(二)
发布时间:2026-08-13 15:59 作者: 来源:危化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执法典型案例

  5月26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益阳油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202号罐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发生故障,企业未及时予以修复维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从业人员胡某坤在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实施电工作业,该情形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判定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取证、法制审核等法定程序,7月1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油库作出罚款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重大隐患曝光

  1.南县武圣宫能源有限公司自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到期。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益阳宏达溶解乙炔有限公司自查发现车间部分防爆电器(电风扇、开关等)防爆等级为BT1、IIB级,不适用于乙炔爆炸环境。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湖南省丰丽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查发现桶装卸货区电子秤为普通型,厂区内18个摄像头为非防爆摄像头,不满足防爆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安化县梅城镇鸿发气体充装站自查发现操作规程不符合要求,缺少工艺控制指标,未将充装参数写入操作规程。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湖南湘易康制药有限公司自查发现储气罐超10年设计使用年限。依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相关内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沅江市南大镇堵堤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益阳市向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液位检测报警系统未张贴低液位、高液位参数,明确具体的工艺控制指标。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益阳中大气体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进行修订完善,动火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三级动火作业票证作业时间超过72小时,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超过30分钟,动火前未验票确认。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9.益阳市大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甲类车间内使用非防爆的电子称重设备,安装使用非防爆摄像头。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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