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6人被判刑——何某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12-30 08:53 作者: 来源: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6月30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沅江市新湾镇某养老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在附近一废弃的楼房内发现有2人正在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现场查获亮珠、烟火药、开苞药等原材料1000余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烟花半成品、原材料及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6月30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何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为何某所有,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7月1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沅江市公安局。当日,沅江市公安局对何某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进行立案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5日侦查终结并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李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小某、王某、曾某、杨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何某伙同李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沅江市某养老公寓内开设黑加工厂,并雇佣李小某、王某、曾某、杨某等人违规制造、加工半成品烟花。何某为该黑加工厂负责人,负责器械、原材料的采购与运输。李某为现场管理人,负责资金使用、工人管理与部分原材料的采购。李小某、王某等人为操作工,根据何某、李某的安排,将高氯酸钾、笛音剂等材料按比例混合后,再通过晾干、降温、压制、封口等工序,生产出“狼叫”烟花。何某开设烟花黑加工厂非法制造与加工半成品烟花进行销售获利总计33214元。2023年6月30日,该黑加工厂在非法生产时,被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扣押“狼叫”烟花半成品600盘、引线50捆、笛音叫药、亮珠710.95公斤、疑似黑火药或烟火药物质若干。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亮珠样品和疑似黑火药、烟火药物质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他条款规定,结合案件中主从犯、自首、如实供述等具体情节,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李小某、王某、曾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扣押的涉案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三万三千二百一十四元,予以追缴。


法律解释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1、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我国对烟花爆竹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不满足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则通过行政处罚追究其违法责任。但对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通常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刑法规定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未经许可运用具有爆炸属性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规定主要在于“治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源头管控,加强社会面清查收缴,强化寄递物流渠道安全,铲除涉爆公共安全隐患。

  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因此,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同样涉嫌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主要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重大险情但由于有效救援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出现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主要原料是烟火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烟花虽美,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对生命的漠视。此案涉案的6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人员均被判刑。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极度不安全性及犯罪属性,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同时,为保障安全,广大民众也不应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生产、不储存、不销售烟花爆竹,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也不能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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