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宁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案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私自经营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甚至会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铤而走险和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
法律适用
本案宁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既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购置一辆无牌厢式货车,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的活动,涉案金额已达5.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宁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赫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当场移交给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宁某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和行政拘留,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移送至赫山区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
本案中,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油品品质和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确保油站及油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比之下,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存在诸多严重的安全隐患。它们的设施设备往往十分简陋,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上岗资质,安全意识薄弱,消防设备也往往不符合标准,且这些非法渠道提供的油品往往来源不明,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长期使用此类油品不仅会损害车辆的性能,还会加剧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本案再次强调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对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