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4-03-01 16:42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本期案例| 宁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案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私自经营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甚至会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铤而走险和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14日,接群众举报,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宁某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村社区原中兴汽车4S店南侧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区域内停放有一辆无牌厢式货车,载有汽油罐1个(罐内储存95#汽油2.16吨)、加油装置1套。经调查,宁某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案金额5.2万元。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和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将涉案物品移交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依法扣押,依法对宁某予以立案调查。12月14日,赫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12月15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宁某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和行政拘留。2月5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已将该案移送至赫山区检察院,目前正准备提起公诉。

法律适用



本案宁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既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购置一辆无牌厢式货车,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的活动,涉案金额已达5.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宁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赫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当场移交给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宁某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和行政拘留,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移送至赫山区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

本案中,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油品品质和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确保油站及油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比之下,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存在诸多严重的安全隐患。它们的设施设备往往十分简陋,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上岗资质,安全意识薄弱,消防设备也往往不符合标准,且这些非法渠道提供的油品往往来源不明,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长期使用此类油品不仅会损害车辆的性能,还会加剧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本案再次强调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对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法治提示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公众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加油站进行加油,以确保油品质量和个人安全;
3、 发现身边出现涉及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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