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安全条件不达标,危害公共安全!
本期案例|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门店储存烟花爆竹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春节来临,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个别烟花爆竹经营者(批发、零售)为在春节期间获得更多的利润,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这些储存点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空间狭小,通风不畅,防火水平达不到要求,有的甚至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
案情回顾
法律适用
经查实,该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该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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