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安全条件不达标,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24-02-19 14:29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本期案例|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门店储存烟花爆竹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春节来临,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个别烟花爆竹经营者(批发、零售)为在春节期间获得更多的利润,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这些储存点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空间狭小,通风不畅,防火水平达不到要求,有的甚至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



案情回顾



2023 年 12 月 26 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旁的7个房屋储存烟花爆竹,共计烟花50种类型2839件,鞭炮2种类型929盘,总价值 11 万余元。该7个房屋均不是该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上载明的专用库房,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对该烟花鞭炮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该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该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温馨提示


1、春节来临,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不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2、不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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