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矿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被罚1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18 16:53 作者: 来源: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本期案例|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案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因安全设施都未建成和验收,风险极高、危害极大,无法为采矿作业提供安全保障,肆意非法采矿极易引发冒顶、中毒窒息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案情回顾



接群众举报,2023830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矿区运输道路边左侧220.87高程至257.57高程进行生产。经查,该矿山目前属于项目建设期,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已生产并销售碎石1840余吨,违法所得73629.6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202391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对该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柒万叁仟陆佰贰拾玖元陆角(73629.6元),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矿山仍处于建设期,未完成竣工和验收,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要的安全投入和保护、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人员、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并定期检测检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条件。本案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违法违规生产,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法治提示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当前,我市进入汛期,各地天气多变,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频发。汛期是矿山、尾矿库事故多发期,要严格做好防汛、防滑、防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扎实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37-29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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