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3·14”一般塔吊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15 17:56 作者: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19年3月14日14时26分,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8#塔吊维护保养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坍塌事故导致2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6.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陈飞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益阳市市长张值恒、常务副市长彭建忠分别对批示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陈飞副省长的批示精神,要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按“四不放过”落实责任,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除患排查治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沅江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调度,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迅速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力救治安抚家属,积极引导舆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 3月15日,益阳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的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 “3·14”一般塔吊坍塌事故联合调查组,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沅江市人民政府、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总工会、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益阳市纪委监察委参与同时聘请专家对事故塔吊坍塌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检测鉴定、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影像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项目,位于沅江市桔城大道与狮山路西北角,土地面积34487.62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163441.03平方米,8栋,最高层次为33层,其中3栋为33+1层,2栋为32+1层,2栋为30+1层,1栋为29+1层,结构形式框剪结构。2011年1月该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国土出让合同已签订,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土地产权证未办理;规划审批程序已经通过沅江市规划列会同意,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施工许可证未办理。

经查,该项目在手续不齐的情况下,建设方于 2018年8月采取边报边建的方式开始桩基础施工,至事故发生时,项目已施工至地下室底板装模,属于典型的“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建设项目。

(二)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1、项目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沅江湖景新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8日,公司住所: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狮山路(湖景1号33栋)115号,法定代表人:陈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JNA07K。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土石方工程;建材、装饰材料销售;水电工程。

经查,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项目的施工组织由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工程部负责,1-8栋每栋均由栋号长负责管理,其中7#、8#栋的栋号长是汪春和,汪春和无任何资格证,以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该公司员工黄海泉、周建华、曾文斌进行施工建设,黄海泉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2、施工单位(挂靠):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建筑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2日,公司住所:沅江市永兴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仟壹佰捌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187287995C,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水电安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等。

经查,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项目因手续不全,至事故发生前,未签订施工合同,事实上祥宇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参与了施工建设,并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3、监理单位: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监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9日,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2-912房,法定代表人:李洪,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佰零陆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102616799842Q,公司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

经查,2018年7月,益佳监理公司受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委托,对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项目人防工程进行施工监理,2018年7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于该项目各项手续不全,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并未进场,且监理合同是对人防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实际上公司员工彭利平代表公司对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履行监理职责,2018年12月15日,8#栋塔吊安装过程中进行了旁站,对塔吊违规安装、手续不全的情况掌握,未按要求认真履职,对塔吊违规安装、使用,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4、塔吊安装单位:益阳市新康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安装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30日,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姚家湾村维克A-1-308,法定代表人:康太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38Y65,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安装与拆卸、租赁。

经查,新康安装公司明知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项目没按要求报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报备规定,承接塔吊安装业务,未签订安装合同,违规将8#塔吊安装到位,塔吊安装完后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塔吊租赁单位:益阳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租赁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大丰村中群组,法定代表人:罗吉书,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58006827M,经营范围:建筑设备的租赁及维修。

经查,吉安租赁公司为8#塔吊的产权单位,对塔吊的租赁业务及维护保养疏于管理,违反《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租赁。

(三)塔吊相关情况

1、塔吊基本信息。

事故塔吊产权单位益阳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全套设备由周世城、张帝、廖应龙3人于2012年7月出资购买,塔吊的业务联系及设备的管理均由周世城具体负责,塔吊备案编号:湘 H1-T-00922 规格型号:QTZ80(TC5610-6), 额定起重量:6.0t 出厂编号:1012TC01204641 出厂日期:2012 年 8 月 6 日 制造厂家: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塔吊安装及使用情况。

2018年11月,周世城与湖景新外滩公馆8#栋施工承包人汪春和洽谈好塔吊的租用业务,并联系新康安装公司负责安装。2018年12月15日,新康安装公司将塔吊安装到位,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经查,周世城未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将塔吊使用过程中的维保业务承包给无资格个人陈德兵。

(四)部门履职情况

1、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该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力度不够,针对湖景新外滩.公馆项目“三边”建设行为先后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7日三次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措施不得力、执法不严、处罚未到位。

2、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建筑领域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

经查,该部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全面,对主管行业打非治违不力,针对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的施工建设行为,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7日三次现场执法,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责令停工,但监管和执法均未落实到位。

(五)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陈德兵,男,邵阳藉人,家庭住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熊家村民组348号, 身份证号码:430528119****108231,持有青A042013002333证(经查询,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无此证件的相关信息,证件造假),陈德兵受汪春和聘用为8#栋塔吊司机,2019年3月14日,在8#塔吊坍塌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王全贵,男,沅江市人,家庭住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阳村133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1968****0716,无固定职业,经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2019年3月14日,陈德兵请王全贵一起对8#塔吊进行维护保养,在8#塔吊坍塌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11日,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工程部组织各栋施工负责人开会,会上要求各栋号长对塔吊按期进行维护保养,8#栋施工员曾文斌参加了会议,会后将情况向汪春和进行了汇报,汪春和让曾文斌联系塔吊老板周世城安排人员对塔吊进行维护保养,周世城答应近几天安排人员,并通知陈德兵,让他对塔吊进行维护保养,具体要请谁帮忙,要陈德兵自己看着办。

3月14日13时许,塔吊司机陈德兵请同村村民王全贵来工地一起对8#塔吊进行维护保养,陈德兵负责在塔吊驾驶室操作,王全贵负责对标准节螺栓进行更换作业,部分标准节螺栓拉伸变形且锈蚀无法拧动,王全贵采用氧气液化气方式来割断先行割断第 1 节与第 2节标准节内侧螺栓进行更换(已安装到位);然后割断第3节与第4节标准节东南侧螺栓进行更换(已安装到位);因王全贵实施更换螺栓作业时是一个人,每切割一次必须点燃液化气才能施工,操作不便,于是违反标准节螺栓更换作业程序,违章蛮干,一次性切割了第3节与第4节标准节东北角的2颗螺栓、第 2节与第3节标准节东南角、东北角的4颗螺栓东侧4颗螺栓已全部割断,只剩下西侧4颗螺栓2节与第3节标准节的连接螺栓为8)。

14时26分许,塔身标准节整体承载能力完全失效,第2节与第3节标准节西侧螺栓在巨大的倾覆力矩作用下被拉断,平衡臂先触地,受起重臂拉杆的作用,起重臂整体翻转,倾覆到西侧的土堆上,陈德兵从驾驶室直接摔至地面受伤,王全贵从标准节上摔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时,在项目部休息的汪春和等人员看到8#塔吊倒塌,于是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人员将受伤的陈德兵与王全贵送至沅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上报事故信息,17时许,沅江市政府接群众报告得知事故情况,迅速组织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疏散无关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积极开展事故调查。17时39分,伤者陈德兵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时20分,医生告知王全贵家属,认为已无抢救效果,但家属强烈要求医院继续采取抢救措施,3月15日上午7时20分,伤者王全贵因伤势过重,医院宣告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

3月16日,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态平稳可控。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无资格人员违反塔机标准节螺栓更换作业程序,违规操作规程更换标准节螺栓未按要求进行安装,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建筑工程开工前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项目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2、祥宇建筑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开展业务疏于管理。

 3、益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违规对未完善报建手续的项目实施有效监理,公司派出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塔吊违规安装使用情况监督不到位。

4、新康安装公司未按要求签订安装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在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安装塔吊,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塔吊投入使用。

5、吉安租赁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塔吊产权单位,对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失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走过场。

6、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力。

7、塔吊老板周世城违规将塔吊出租、违规安排安装单位将塔吊安装、将塔吊维护保养业务承包给无资格人员。栋号长汪春和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对维护保养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未发现。

以上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责任追究人员

1、陈德兵,男,8#塔吊司机,资格证造假,私自请无资格人员对塔吊进行维护保养,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王全贵,男,无正当职业,无资格证,对塔吊维护保养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立案人员

1、周世城,男,吉安租赁公司8#塔吊老板,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将塔吊租赁给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将塔吊维护保养业务承包给无资格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拘

2、汪春和,男,湖景新外滩.公馆7#、8#栋施工项目负责人、栋号长,无资格证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8#塔吊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未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涉嫌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拘

(三)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陈辉,男,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志祥,男,祥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公司员工疏于管理,教育、督促本公司员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李洪,男,益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受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康太水,男,新康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承揽的塔吊安装业务把关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罗吉书,男,吉安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公司设备、员工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责任人员资格处理的建议

1、黄海泉,男,祥宇建筑公司员工,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资格给予处理。

2、彭利平,男,益佳监理公司员工,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监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塔吊进场安装把关不到位,对项目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资格给予处理。

3、郭佳,男,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工程部部长,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资格给予处理。

4、周建华,男,祥宇建筑公司员工,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塔吊维保作业行为未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资格给予处理。

(五)对责任人员由公司内部处理的建议

1、陈建芳,男,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员工,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现场代表,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工作,对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曾文斌,男,祥宇建筑公司员工,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8#栋施工员,对施工项目的管理不到位,对塔吊维保作业行为未发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祥宇建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建议

1、钟洁,男,中共党员,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教导员,分管沅江市西区片工作。对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三边”建设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直接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沅江市纪委监委已给予停职检查,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刘成武,男,中共党员,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沅江市西区片中队长。对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三边”建设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江明,男,中共党员,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股股长,负责执法股全面工作。对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三边”建设行为打非治违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直接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沅江市纪委监委已给予停职检查,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熊立文,男,群众,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股副股长,负责执法股执法工作。对湖景新外滩.公馆施工项目“三边”建设行为打非治违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沅江市纪委监委已给予停职检查,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七)给予组织处理人员的建议

1、汪交龙,男,党外人士,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主管全局业务工作。对部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李国辉,男,中共党员,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蔡佑先,中共党员,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市城市规划执法大队。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分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沅江市纪委监委已给予停职检查,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4、张迎庆,男,中共党员,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执法工作。对行业打非治违不力,对分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沅江市纪委监委已给予停职检查,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八)其它处理建议

     建议由益阳市人民政府对沅江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九)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湖景新外滩开发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祥宇建筑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益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违规对未完善报建手续的项目实施监理,公司派出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塔吊违规安装使用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新康安装公司未按要求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协议及相关手续,在建设项目手续不善的情况下,违规建塔吊安装到位,塔吊安装到位后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吉安租赁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塔吊产权单位,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失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沅江市“3·14”一般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充分暴露了各相关责任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和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给我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针对存在的问题,确保不再发生类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合同,要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管理,杜绝手续不全,岗位人员未到位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之规定,严禁三边建设行为、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违规租赁、违规安装、违规组织施工;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严格把关;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指令,杜绝任何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二)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建筑领域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整顿建筑工地特别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市场安全质量彻底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各建筑业企业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作业进行专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租赁、安装、使用和管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交接使用单位,落实设备交接制度。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起重机械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和巡查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要加强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相互联系,做到不使用不清楚情况的设备,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共同做好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管主体责任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建设施工中相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施工备案手续。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

(四)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建设领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设备不按要求安装维保的行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保证真停实停,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

 

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3·14”

一般塔吊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9年4月15日

 

 

 

附件一:

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3·14”一般塔吊坍塌

事故亡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伤亡情况

陈德兵

430528119****108231

死亡

王全贵

4323021****12070716

死亡

 

 

 

 

 

 

 

 

 

 

 

 

 

 

 

 

 

 

 

 

附件二:

沅江市湖景新外滩.公馆“3·14”一般塔吊坍塌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序号

项   目

金额(万元)

备注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

0.6064

 

丧葬费及抚恤费用

226

 

补助及救济费用

 

 

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

现场抢救费用

 

 

清理现场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合         计

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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